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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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立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立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设立标准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全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