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在滇工作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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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在滇工作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2.04.09
•【字号】云国土资勘[2012]5号
•【施行日期】2012.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在滇工作项目
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勘〔2012〕5号)
省外各相关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为加强和规范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在滇工作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省外单位在滇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
(一)备案要求
1.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必须进行项目备案。
不按要求开展项目备案自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在省内的一切评审备案及相关业务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2.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相应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2)具有优良的企业信誉,没有不良工作记录;
(3)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优良,没有不合格地质报告。
3.为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省外单位每年在滇备案合作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个(省外单位在滇拥有自己矿权,勘查工作是由本单位承担的不受项目总数限止)。
4.省外单位在滇工作期间需确定一名固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项目备案及与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如需变动及时报告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备案程序
1.首先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网上申报成功后持纸质材料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纸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1份(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盖单位公章,提交原件查验);
4.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
5.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矿业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出让合同、协议等);
6.申请单位赴滇开展工作技术人员名单(必须是本单位申报资质的技术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盖单位公章)。
二、监督管理
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必须按照《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质勘查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并接受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年度检查
省外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况报告》(一式两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地质勘查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单位诚信情况、质量管理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奖励、整改及退出机制
1.欢迎和鼓励地质勘查质量优良、信誉良好的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对省外单位年度提交评审的报告均为优、良级且信誉良好的单位实行奖励,来年备案项目申请可多增加2个。
2.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及质量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7号)要求,送审报告评分1个不合格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单位送审的报告及新项目备案申请;送审报告2个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滇开展工作资格。
3.省外单位在滇工作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在滇开展工作资格,停止受理其在滇项目备案申请,其违法违纪行为上报国土资源部及其所在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4.在滇备案的省外单位,必须接受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按要求及时提交管理部门所需数据、资料、总结报告等,并积极配合相关的监督检查,不接受不配合管理的地勘单位记入不良记录名单,不良记录超过3次的,暂停受理其新的备案申请。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