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造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不合用抢险救灾及其他暂时性建造、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不含两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所辖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建造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市建委、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和完成承包业务所必须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经市场准入的勘察、设计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高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高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高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基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维护等所有环节。
三、质量管理目标1.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合理设计、规范施工,达到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2.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确保工程项目按期竣工,质量合格,达到预期效果,满足用户需求。
四、组织机构1.校园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学校基建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2.基建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3.工程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质量管理措施1.工程立项: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前期调研和论证,明确项目目标、范围和需求,制定详细的工程方案。
2.设计阶段: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方案合理、可行、经济。
3.施工阶段: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隐患。
4.验收阶段: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合格部分需及时整改。
5.竣工阶段:制定竣工验收计划,验收结果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6.维护阶段:建立健全的工程项目维护体系,确保工程设施在使用期间保持良好状态。
六、质量管理要求1.遵循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不得擅自违反。
2.保证质量:质量第一,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用户需求。
3.加强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合乎规范。
4.强化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5.提高效率: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和资源,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七、质量管理制度1.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记录,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方案一、项目概况本项目是学校新建教学楼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平方米,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
本项目由学校委托设计院设计,招标施工,并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为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特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1. 建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计划编制、质量检查、质量评审等工作。
2. 设置质量管理岗位,明确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包括质量经理、质量监督员、质量技术员等。
三、质量管理原则1. 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3. 严格把关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合格证明。
4. 保证施工过程的审核、检测和验收程序得到严格执行。
四、质量管理措施1. 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交由专业设计审核单位进行审核。
2.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的合理性、施工质量的合格等。
3. 监理阶段的质量管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五、质量管理控制1. 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方可交付使用。
2.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发现质量问题后,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相应工程。
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3. 对质量不良的材料和构件,要求予以返工或更换若发现使用的材料和构件质量不良,要求立即予以返工或更换。
六、质量管理文件在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记录和归档,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质量管理计划2. 质量检查记录3. 质量问题整改记录4.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七、质量管理培训为了保证质量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需对相关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质量管理程序等。
学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学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涵盖施工准备阶段、施工过程、验收阶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制定质量目标和管理措施,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制度相适应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第五条在进行工程施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仔细勘察,了解地质情况、地形地貌、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做好相应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确定施工方案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工程要求和施工流程。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质量合格的施工材料和设备,保证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施工进展情况和质量检查记录。
第三章施工过程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管理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现场施工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施工进展顺利,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验收阶段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验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工作,积极整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五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六条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建设工程安全可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拟新建、扩建、改建或装修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体育馆、食堂等各类建筑工程。
第三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服务求信誉,以创新求发展”的原则。
力求做到“科学决策,精益施工,严谨监管,全面保障”。
第四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贯彻实施。
第五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应当依据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
第六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配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与方共同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学校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学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的顺利完成。
第十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控制。
第十二条学校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目标: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制定明确的管理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
(二)质量责任:明确工程各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确保各方的责任到位。
(三)质量标准:制定工程建设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明确工程质量要求。
(四)质量流程:明确工程建设流程,规范施工操作,确保工程质量。
(五)质量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检测工程质量状况。
(六)非质量:建立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不合格品,确保工程质量。
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学校成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工作。
2. 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三、工程前期准备1.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招标。
2.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
3.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工程实施阶段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对不合格的工程及时整改。
4.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五、工程验收阶段1.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1.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七、监督检查1. 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师生安全,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章设计阶段第七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学校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设计文件应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需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
第九条学校应组织设计评审,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可行。
第四章施工阶段第十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监理阶段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学校要求进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章验收阶段第十八条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改造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过程控制、责任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三)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四)组织工程质量培训,提高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五)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二)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四)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五)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内容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阶段:(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二)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八条施工阶段:(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二)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三)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九条工程验收阶段:(一)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第四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学校。
第十一条学校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
第三条学校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建立健全学校在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五条学校成立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巡查、抽检,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确保材料质量。
第十条材料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材料验收应严格按标准进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流程、质量控制点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素质。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学校在建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自检;(二)监理单位抽检;(三)学校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第七章奖惩第十九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大学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大学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提高大学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学基建工程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各个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1.质量目标:各部门应设立合理的质量目标,确保工程各项指标能够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和大学的要求。
2.质量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3.质量管理人员:组建质量管理团队,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4.质量检查:进行工程进度检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质量评估: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确定工程进度、成本等各项指标是否达标。
6.质量管理文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项目合同、工程设计说明、施工标准等。
7.质量管理规范:制定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检查要求、标准和程序。
四、质量管理流程1.施工前期:确定工程施工的过程控制指标,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制定施工方案,保证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2.施工过程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3.施工验收:完成施工工作后,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进行相关手续的登记和备档。
4.整改追踪:对验收出现问题的工程进行整改,并进行追踪和评估,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质量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和水平。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施工工艺符合设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4.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定绩效,确保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5.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采取及时的整改措施,加强对整改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6.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的全程记录和备份。
七、质量管理工具1.实施质量管理的基本工具包括质量检查单、质量验收表等。
建筑工程管理哈尔滨工程大学教案讲稿编写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哈尔滨工程大学教课方案讲稿编写基本要求生命科学学院教课方案、讲稿编写规范教课方案和讲稿是我院课程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教师组织教课的必备教课文件,是保证教课质量、提升课堂教课成效的基本保障和重要依照。
为进壹步提升教师备课质量,规范教课行为,增强教课管理,特拟定本规范。
壹、教课方案、讲稿编写应明确的几个看法1.课程教课纲领:教课纲领是依据培育计划,以系统和连结的形式,按章、节纲要挈领地表达相关教课内容的纲领性文件。
2.教课日历:教课日历是任课教师依据教课大纲领求,科学安排的课程教学进度表,是保证教课任务准时且保质保量完成的基本教课文件,是实行教课检查督导工作的重要依照。
3.教课方案:是依照教课日历的进度要求,为完成教课纲领所规定的教课任务而准备的教课工作计划,是教师以课时为单位编写的实行教课活动的详细方案,是落实教育思想、教课方法、教课手段和考试方法的详细措施,是指导详细教学实践的重要依照。
4.讲稿:讲稿是教师的授课稿,是对所有解说内容的详细组织和表达,是解说内容的文字描述。
教师在编写讲稿时,可依据学生的层次、专业、知识面、知识的连续性对教材内容进行必需的增删,同时应加进学科前沿的知识。
5.讲义:为授课教师自己编写的未正式第一版的、供学生使用的教材。
二、教课方案、讲稿的主要差别1.教课方案所承载的基本内容是课堂教课的组织管理信息,讲稿所承载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信息;即教课方案解决的是“怎么教”的问题,讲稿解决的是“教什么”的问题。
2.教课方案的思路形成,受教课过程的管理逻辑支配;而讲稿的思路形成,则受教课过程的知识逻辑支配。
3.教课方案和讲稿,两者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4.在内容上,教课方案涉及的是组织性项目,讲稿涉及的是知识性项目。
5.在表现形式上,教课方案则是几百字或千余字即可,讲稿篇幅则较长。
三、教课方案编写的基根源则1.教课方案的编写要依据教课内容和教课方案构成因素拟定的授课内容和教课实施步骤,且对所采纳的教课方法和教课手段进行详细说明。
校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校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门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校建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校建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建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制定。
第三条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适度管理”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经济、质量和工期等。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构为学校建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建筑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岗位,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标准,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七条学校建筑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八条学校建筑管理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项目管理者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和协调项目各阶段的施工活动。
第十条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执行主体,应按照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质量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学校建筑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启动阶段,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按照质量管理计划的要求,选派质量管理人员到现场负责施工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建筑管理部门应对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学校建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全过程的资料文件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归档,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十五条学校建筑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定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XXXX大学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XXXX大学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工作方针,提升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建筑、绿化、道路、管线、设备安装、装修等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行处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及分管副处长、工程科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进行。
第四条作为学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规划建设处处长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工程师及分管副处长协助处长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科在处长、总工程师及分管副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参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材料设备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现场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协调等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事项,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质量管理方针、方法、标准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强调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一)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二)符合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要求;(三)符合规划建设处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四)符合与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和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一)确定现场施工代表。
工程项目在施工图纸发放后,工程科即应确定土建专业、水暖专业、电气专业现场施工代表,并报处领导批准;(二)认真查阅图纸。
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学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研究科研水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原则1.科学规划:建设项目需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工程质量与学校的发展相契合。
2.合理选材: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的规范要求的建筑材料,坚决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科学施工:合理组织施工,优化施工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严格检验:建筑工程需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预防:建设过程中需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预防事故发生。
6.追责问责:对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责任相关人员需进行追责问责。
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1.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负总责,直接对学校的建筑工程进行监督。
2.质量管理部门:学校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3.专业技术人员:学校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检验。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审批:学校建筑工程项目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包括建设规划、环境评估、工程设计等,确保工程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
2.招投标:学校建筑工程项目需按照招投标法规进行招标,确保建设单位选取具备资质的承建单位。
3.施工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4.质量检验:学校建筑工程需经过多次质量检验,包括地基检查、分项工程检验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竣工后,需经过竣工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六、质量问题处理1.责任追究:对建筑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需明确责任链条,进行责任追究。
2.整改措施:依据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高校基建规模和新增贷款产生,确保决策科学合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校特点和基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
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不得个人独断。
坚持科学决策。
重大事项须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专门机构、使用单位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坚持程序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必经程序不得简化。
坚持运行公开。
须将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监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
第四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通报制度、备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基建工作情况汇报,负责审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建规划、投资计划、设计委托书、初步设计方案、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执行机构,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负责,负责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
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总会计师、基建、发展规划、财务、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国有资产、设备和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
成员须遵守工作纪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监审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的职责,直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哈工程管理制度
哈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哈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哈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等各阶段,以及相关各方的合作与协调。
二、项目管理1. 项目规划项目规划应包括项目目标、工期计划、工程量清单、预算等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
2. 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根据项目规划和要求进行,确保设计合理、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施工准备施工前应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选址、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手续、准备施工人员和设备等。
4. 施工实施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工期计划进行,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5. 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6. 安全防护施工现场要做好安全防护,严禁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7. 环保措施施工过程中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8. 进度管理施工进度要进行实时跟踪和管理,及时调整工期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9. 资金管理项目资金要进行严格管控,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10.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行为。
11. 合作与沟通项目管理要加强与相关方的合作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12. 风险管理项目管理要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13. 其他事项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事项,应制定相应规定和措施。
三、监督检查1. 监督机构项目管理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 检查内容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处理措施监督机构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责任追究1. 质量责任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对工程质量负责,如发生质量问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2. 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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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2000]第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哈尔滨工程大学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各类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含设备采购)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道路、供水、电气、通讯、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生产单位、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学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学校基建部门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学校基建部门负责本校计划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学校实行工程质量项目法人责任制。
学校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基建部门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审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在资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拟参与单位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
第九条学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按规定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学校基建部门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接受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基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学校基建部门必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先选用由国家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校内使用单位(部门)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学校基建部门反映,学校基建部门针对校内使用单位(部门)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在确认后应责令有关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严重损害或损失,学校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学校基建部门对其选择的设计、施工和负责供应设备的单位等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基建部门应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管理的,学校基建部门应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学校基建部门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学校基建部门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九条学校基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基建档案。
第三章其他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会签,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承担我校建设任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校基建部门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学校基建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由于缺陷必须进行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1.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基建部门向设计单位索赔;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学校基建部门采购的,由学校承担经济责任;3.因校内使用单位(部门)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由使用单位(部门)自行负责;4.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单位各自承担。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自接到学校基建部门下达的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天内到达现场(具体期限应在保修条款中明确),与学校基建部门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学校基建部门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1天内仍不能到达时,学校基建部门有权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学校基建部门应与施工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商议保修的具体事宜。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基建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主要责任人及部门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而擅自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擅自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交付使用建筑工程的。
第二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防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若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黑龙江省教育厅计划建设处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5年11月16日印发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