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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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沪卫监督[2012]04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12.14
【实施日期】2012.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4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附件1)、《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推进工作任务》(附件2)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推进工作任务
上海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4日
附件1:
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点
2013年上海市卫生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本市深化医改工作部署,以实施上海卫生监督“十二五”规划为主线,统筹推进卫生监督相关发展规划、行动纲要和行动计划,将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全面加强与重点领域的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将筑牢卫生监督工作的“网底”与提高监督执法的科技含量紧密结合,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与强化企业(机构)卫生管理主体责任意识紧密结合,进一步健全“企业(机构)自律、行业管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框架,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医疗服务秩序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1、加强卫生监督网络建设。

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及派出机构组成的卫生监督网络,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进一步巩固在街镇、社区的卫生监督工作基础,提高排摸、指导、服务、监督整体水平。

2、加强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

贯彻落实《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和《上海市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本市国家级卫生监督员培训基地建设,制定卫生监督员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师资库;开展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的推荐工作,推进区级首席卫生监督员的认定、选拔和培训工作,开展基层卫生监督复合型人才及卫生监督紧缺人才的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要求做好卫生监督员网络培训工作。

根据本市统一部署,做好卫生监督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

鼓励开展卫生监督课题研究,加强对卫生监督专业学科的支持。

3、加强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结合辖区实际和工作需要,参照
《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现场检测仪器设备、执法车辆、办公取证装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快速检测技术的应用,加强对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及应用效果的研究;加强在线监测技术的应用,不断优化监测监控布点和扩大监测覆盖面;加强对相关监测和检测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估和应用,提高监管效率;大力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将“智慧卫监”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十二五”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争取项目立项;贯彻全国和本市卫生监督调查制度以及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对“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信息的录入、更新和维护工作;积极开展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

4、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要求,加强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开展规定的卫生检验项目,确保到2014年实现各项建设任务,切实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中的主导作用。

强化对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的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服务工作,组织相关机构参加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考核,促进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5、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突发事件快速处置能力建设。

加大对应急处置车辆和装备的投入,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培训和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落实饮用水卫生事件、公共场所卫生突发事件等信息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区县机构工作的指导,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6、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和强化履行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许可项目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等工作,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开展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的研究,制定全市适用的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深入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完善稽查管理措施,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和简易许可的稽查;全面开展卫生监督工作绩效考核,推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依法、高效、规范开展。

7、加强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对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等领域重点监督抽检工作,并不断提高抽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抽检结果的分析和应用。

8、加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稳步推进本市卫生监督投诉举报集中受理调度平台各项工作,进一步理顺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联动协调机制,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转、处置流程;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和案件办理质量的分析、总结和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投诉举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9、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上海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健全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加强饮用水水质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水性疾病监测能力建设、饮用水安全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体系建设。

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推进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优化饮用水卫生监测、预警及监督体系,加强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相关单位和设施卫生监督及水质抽检工作。

全面贯彻《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自动售水机的监督检查及水质抽检工作。

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周活动。

10、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落实职业病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实施《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第三轮三年行动计划职业卫生项目、《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2012年修订)》有关工作,优化本市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强化职业卫生服务质量控制工作,继续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提高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贯彻《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依法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流程,推动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推进“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共享。

11、加强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性危害控制和防护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组织开展放射性职业病监测哨点工作;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12、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技术服务机构考核、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核等工作,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力度;继续开展本市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做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等级公示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并根据卫生部要求推进部分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试点工作;加大《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力度,做好相关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地下空间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3、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相关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力度。

14、加强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涉水产品的许可管理工作;加大对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

组织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

15、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进一步完善卫生、教育部门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合作机制,推进学校及托幼机构建立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

加强同教育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晨检措施、教学设施卫生与环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有关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与环境、消毒管理等监督抽检力度,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组织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监测试点工作。

16、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消毒隔离措施、传染病报告、疫情控制、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工作等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完善相关设施布局、落实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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