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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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11
•【字号】青政字[2014]39号
•【施行日期】2014.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字〔2014〕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青岛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省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坚持和完善“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大格局为主要内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具体要求,立足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部署中,逐项实施,稳步推进。
(三)注重实效原则。
通过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优化配置行政复议资源,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公正、高效、便民”的优势,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三、试点内容
(一)委员会组成及功能定位
1.成立政府主导、专家参与的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议事机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
政赔偿工作,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任期为3年,其中社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组织召开有关会议;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2.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相关协调机构,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范围
在市政府本级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省垂直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
市公安系统按现行办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报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须按要求提请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具体办法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运行机制
以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
1.集中受理。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省垂直管理机构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以上各机关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申请渠道或及时转送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集中审查。
行政复议案件集中受理后,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负责案件承办工作,通过书面审查、调查询问、组织听证、
现场勘验、协调调解等方式审理案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集中决定。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终结后,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明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规定逐级呈报签发;对于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在案件承办人员调查终结基础上,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由多名委员组成的案件审理会议审议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规定逐级呈报签发。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试点工作方案。
起草试点工作方案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上报省政府批复。
(二)启动实施试点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配套制度,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调配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完成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的遴选。
自2014年6月20日起,市政府各部门和省垂直管理机构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其行政复议职权由市政府集中行使,仍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
此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受理机关继续审理、决定。
五、相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提高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装备保障机制,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听证室等行政复议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
工具和影像设备,为行政复议提供物质保障。
(三)务求取得实效。
要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不断加强我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通过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通报,使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各区、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略)
附件1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牛俊宪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陈勇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敦斌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员:杨伟程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惠荣市人大代表、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光禄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李响青岛科技大学科技处副处长、教授
胡泓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柴方胜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
栾少湖市人大代表、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胡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周海燕市政协委员、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学政市人大代表、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志国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主任
郭斌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蕴新市政协委员、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勇市政协委员、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主任
黄海波市政协委员、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翠英市人大代表、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曲哲市政协委员、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明钢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工作者
李保源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工作者
俞旭宗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室副主任
王显忠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工作室副主任
李艳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赵中国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德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潘思晓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姜德志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坤兴市工商局副局长
栾杰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组副组长
刘德义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李少波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李建伟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于仲君市检察院民行二处处长
宋俊文青岛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江敦斌兼任办公
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