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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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DBJ15-11-94
1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规划人口符合表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 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 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 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2.1 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 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 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城市特点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综合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筑群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与环境工程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组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有机体。

2.1.3 小区用地应进行用地平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
2.1.4 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1.5 小区的土地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尽量利用自然地形、保留原有地貌、植被,避免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应顺畅地排除地面水和保证道路广场的允许坡度。

有利于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考虑空间环境的美观,减少土方工程量。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符合城市干道控制标高,并应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2.1.6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

2.1.7 小区用地的地面连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宜采用平坡式连接。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连接。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2.1.8 小区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山区、岳陵必须考虑防洪。

对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小区用地内应用暗(管、沟)排除地面水。

在埋置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允许采用明沟排水,明沟排水坡度一般应为0.3%~0.5%。

当采用道路排水时,其路面坡度应大于0.3%。

2.2 规划用地指标
2.2.1 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②低层住宅指3层及以下的住宅;多层住宅指4~6层住宅(含6层);中高层指7~9层住宅(含9层);高层住宅指10层以上住宅。

2.2.2 小区用地应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各项用地面积和占的比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参与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各项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当需要为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而增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规模时,用地比例可酌情调整。


2.2.3 住宅建筑密度应根据住宅单体选型、住宅、层数、日照、间距、绿化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大于表

2.3 空间规划与设计
2.3.1 小区建筑群体空间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3.2 各单项建筑的地段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住宅建筑应优先选用环境、自然景观较好的地段;丘陵山区地段住宅应优先选用向阳坡作住宅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的地段分配应符合本规范
就业性建筑,一般应独立设置,也可与别类建筑组成综合楼或综合体。

2.3.3 小区内建筑群体的分布应主要考虑通风、降温、日照、防风、防寒、防雨、防灾等方面的要求,高层建筑群体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等不利小气候。

2.3.4 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力求反映地方文化特点,具有特色。

强调建筑群体的多样化。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精心选用和设置建筑小品。

重视户外空间的完整性与良好景观。

尽可能将市政公用设施站点及自行车房等小建筑与住宅建筑综合安排,供电、电话、广播、电视与路灯等管线力求地下埋设。

作好公共活动中心、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点地段的综合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广场、院落、绿地、小品等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3.0.1 小区公共服务设计(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3.0.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0.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应以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非营利性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表;营利性设施,可参照表
注:旧区改造、城市边缘的小区以及经济发达或发展中地区的小区配建项目及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按人防部门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注:1、托儿所收1~3岁儿童。

建筑面积6~8m2/座,用地面积7~9m2/座,每班容量25座。

服务距离宜小于300m,层数不宜大3层;不超过3个班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庭院和出入口;不少于4个班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一般规模4个班。

2、幼儿园,收3~6岁儿童。

建筑面积6~9m2/座,每班容量30座。

一般规模9个班。

3、小学:建筑面积3.0~4.0m2/座,用地面积6~10m2/座。

学校规模24班,每班容量45座,校内设有60m直跑道。

服务距离宜小于500m;层数不宜大于4层。

4、中学:建筑面积4.5~6m2/座,用地面积10~16m2/座。

学校规模24~30班,每班容量50座。

校内设250~300m环跑道和100m直跑道。

层数不宜大于5层,不少于30个班的中学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大于300m。

8、肉菜分销店: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9、食品副食品综合店:经营副食、调料、干鲜果品、酱菜、糖烟酒菜、海味等,每1000~1500户可设一处。

10、菜市场:每1.5~2.0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11、早点、小吃、点心店:早点、小吃、点心、快餐、冷热饮品。

12、饮食店:快餐、炒菜与正餐。

13、饭店、正餐、宴席。

14、综合百货商场: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5、基层百货店:经营副食、水果店、烟酒为主、兼营小百货和日杂。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16、日用杂品店:经营日用陶瓷、厨房用品、卫生用品等。

17、五金交电建材店:每1.5~2万人可设一处。

20、车辆修理部:包括自行车修理、摩托车汽车保养等项目。

21、综合修理店:包括修理家用电器,日用工业品、钟表、燃气炉具等服务项目。

25、邮电所:信函、包裹、兑汇、报刊零售、电话、电报等。

28、变电房:每800~1200户可设一处,一般在住宅楼内安排;每栋高层建筑至少设置一处。

29、路灯配电室:供电半径宜为500m,提供小区和周围城市道路照明,可与小区变电房结合在楼内设置。

30、燃气调压站:可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

31、液化气罐站:仅设于无管道燃气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宜为300m,可附设于公交站场、肉菜市场以及人流集中之地段,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0m。

34、垃圾集散点:结合肉菜市场、公厕设置,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同时1000人左右设垃圾桶或垃圾池,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30m。

3.0.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根据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0.5 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0.6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优先布置在接近公共绿地和自然环境景观较好的地段。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
3.0.7 中小学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宜布置于小区内较独立地段,减少对居民的噪声干扰。

小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
3.0.8 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住宅
4.0.1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4.0.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0.3 住宅建筑密度值,应符合本规范
4.0.4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日照、隔热、避免视线干扰、消防、抗震以及管线埋设等因素后确定,并应符合表
朝向宜采用南北向布置,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朝南、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应尽量将卧室朝南布置。

住宅布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夏委主导风入射角宜大于15°。

地形变化复杂地区,尚应考虑局部气流对住宅及住宅群自然通风的影响:有条件时,应因势利导引风入室。

4.0.5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开口天井东西向深度大于8m时,南北向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
与内天井应相连的梯楼不得封闭设置。

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开口天井的开口宽度或内天井最短边长应大于表
注:最小尺寸范围内,不得外飘阳台和梯平台。

4.0.6 Ⅰ、Ⅱ类小区道路两侧建筑物面向道路方向的外墙,不得外露管道(线)。

4.0.7 电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应设置电梯。

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宜设置电梯、无电梯住宅数不得超过8层。

注:顶层为跃层时,无电梯住宅数不得超过9层。

4.0.8 住宅建筑首层及顶层层高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3.2m;其他各层层高不宜大于3m。

注:首层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层高以及顶层设坡面的层高不在此限。

4.0.9 铝门窗设计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普通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规定。

厨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6m2,Ⅱ、Ⅲ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m2。

预留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设备安装位置。

抽油烟机排气管应设置集中排气管道,排气管排气口不得与楼梯间相连。

卫生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卫生间面积不得小于表
满足通风及卫生的要求。

Ⅰ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浴缸;Ⅱ类、Ⅲ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淋浴设施。

浴室与厕所宜单独设置。

预留热水器排气口。

在住宅内适宜地方预留洗衣机位置。

住宅建筑设计应积极选用新型轻质墙体材料。

5 绿地规划与设计
5.0.1 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别墅内庭院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5.0.2 小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绿地规划,应根据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合理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绿化应分层次,巧妙搭配花卉、树木、草地。

精心设置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宜小于25%。

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
5.0.3 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小游园、组团级绿地、以及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小区周围的城市级公共或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每块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m2。

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并应大于表
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本规范

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5.0.4 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重点绿地的设置内容、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开设主要出入口,服务半径宜为500m。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采用开敞式设计,方便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的需要。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景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6.1 道路规划
6.1.1 小区内道路系统规划,其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广场和停车场的设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居民出行方式和出行规律,选择合理路网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小区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多样化创造条件。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200m。

除小区主道、次道外,小区其他道路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相连。

,并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宜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小区边缘地区,并设置相应停靠站。

,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道系统,并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人与机动车分行创造条件。

,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应符合下列规定。

,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
,或交通运输较集中的沟通全小区性的主要道路。

,或小区内教育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各住宅楼之间相互沟通的道路。

,主道和次道相连接的道路,消防道路、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

6.2 道路设计
6.2.1 小区道路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6.2.2 小区内的主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20km/h,次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15km/h。

6.2.3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表
注: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若交通干扰较小或沿道设置人行道时,可采用下限。

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

6.2.4 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注:主道的边缘指红线:次道、支道及入户道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

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

6.2.5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

如果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除回头曲线外,小区内的道路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

小区内道路平面转弯曲线半径,Ⅰ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20m、Ⅱ、Ⅲ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15m。

困难地段的转弯曲线半径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12m。

小区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表

注: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小3m。

6.2.6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注: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③与城市道路相接处,视距不得减少。

6.2.7 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纵坡不宜大于表
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坡度小于0.3%,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小区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50m。

当主,次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小区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

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5%,主道、支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

②交通运输较繁忙的支道,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③通往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④与城市道路相接处,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当纵坡大于3%时,应设置缓冲段。




注:
①最小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②超高、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

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坡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入到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长度不得少于10m。

6.2.9 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置12m×12m的回车场地。

人行道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内的主道、次道路,可根据需要,在车道的单侧或双侧的部分或全部路段设置人行道。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应设置人行道。

沿主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其它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道路两则人行道纵坡,可与道路纵坡相同。

当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梯步辅助解决竖向步行交通,每段梯步不得少于3级,每隔15级左右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缓冲平台。

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人行道横坡宜采用1%~2%。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净距,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净距不得小于1.5m;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3 交通设施
6.3.1 主、次道应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规定。

6.3.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集贸市场、文娱活动场地等必须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及公共停车场(库),面积按照集散人流量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
6.3.3 小区内应考虑设置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及面积应符合表,自行车为1.4m2。

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内。


7.0.1 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表
①▲必要指示;△选用指标。

②属旧区改造的、技术经济指标尚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

7.0.2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当规划用地外围为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或自然分界时、用地范围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当规划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7.0.3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

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7.0.4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7.0.5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绿地边界对入户道、支道及次道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绿地边界距入户道、支道及次道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组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7.0.6 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主道按红线宽度计算。

次道及支道按路面宽度计算。

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人行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入户道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7.0.7 其他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规划用地范围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7.0.8 停车场车位数计算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

8 市政管线规划
8.0.1 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话线及电力管线,同时尚应考虑燃气、数学通信线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8.0.2 小区内各类管线的位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道路扩建改建时,现状管线必须服从规划管网,必要时应进行调整。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一般应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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