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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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建设管理机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政府机构设置为联邦一州一县(或市)三个层次。

联邦和州政府部门完全按商业机制设置,没有行业归口的管理部门,即联邦和各州政府没有专门的建设主管机构,而县(或市)级地方政府则设有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种许可证核发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

联邦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女日军事及国防设施、重要交通与水利设施、联邦政府办公楼等,分别由国防部、陆军工程队、联邦公路管理局、内务部拓垦局等部门负责.各州及县(或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则由本级政府的少数几个专业部门负责建设。

美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黑名单制度
美国政府对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的管理要求不一样.对私人工程的承发包,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作,工程承发包的方式和程序由业主自行决定。

而对政府工程的承发包,则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美国法律规定,除军事设施等特殊项目可采
取邀请或议标方式外,其他政府工程必须采用公开的竞争性方式发包,且以最低价作为唯一的评标标准。

但政府工程的设计、咨询及管
理等工作聘用顾问公司,则着重审核企业的技术力量、信誉、对工程项目的理解等,费用的高低作为较次要的因素来考虑。

美国政府工程实行黑名单制度,被列入黑名单的承建商不得承接政府工程,政府部门在批出工程合约时必须核查中标人是否被列入
黑名单.美国政府对黑名单管理是非常严格和谨慎的,列入黑名单的承建商必须是有严重的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
美国建筑工程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美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的工程建设保障体系,即通过工程保证担保和工程保险两个途径转移工程建设的风险。

美国法律规定,承建商投标政府工程须提供投标保函,中标者与政府签订工程合约时须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保证承建商遵守合约,按时完成工程建设,并及时支付分包商工程款、供应商材料款及工人工资等费用.为了避免工程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工程建设各方须购买有关
保险,涉及工程保险的险种有承包商险、安装工程险、工人赔偿险、承包商设备险、机动车险、一般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综合险等.
美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在美国,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于工程质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建设行业主体各方特别是业主、承建商应严格按法规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政府部门也参与各种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尤其是对政府工程的质量监督非常严格。

美国法律规定,需要
领取执照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接受建筑主管官员的监督和检查。

检查有随时随地检查和分阶段检查两种方式,某些类型的建设工
程须接受连续性的监督检查。

检查中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工程业主或|承建商会受到责令整改、罚款、停工等处罚。

1994年以前,美国的建筑监管是基于三个相互独立的建筑法典(条例)体系。

《全国建筑法典》(National Building Code)在东海岸和中西部各州使用;《统一建筑条例》(Uniform Building Code) 有西海岸各洲采用;《标准建筑条例》(Standard Building Code)在东南部使用。

三个建筑法典的开发组织在1994年合并组成了国际法典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国际法典委员会在1997年发表了第一个全美国通用的建筑条例(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随后又每隔三年出版更新版本。

而美国各州县也先后放弃早期的NBC、UBC、SBC 条例而改用新的IBC条例,不过由于IBC是基于UBC等条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条例,绝大多数UBC条款仍然在IBC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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