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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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充分发挥档案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
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审计署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三)安全第一,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第二章档案收集
第四条审计署机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审计业务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建议、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等;
(二)审计工作档案: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资料、审计报告审批表等;
(三)审计行政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会议档案等;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遗漏、损毁、伪造、篡改档案。
第三章档案整理
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装订等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规
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档案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档案来源、内容、性质、形式等进行分类;
(二)分类应便于档案的检索、利用和保管。
第八条档案编号应采用统一编号方法,确保档案编号的唯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档案编目应包括档案的名称、类别、编号、形成时间、保管期限、存放位
置等信息。
第四章档案保管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篡
改和泄密。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的保管期限、密级、介质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
案的有序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档案利用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利用,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方便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三)保护档案,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泄密。
第十四条档案利用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查阅;
(二)复制档案,需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审批后方可复制。
第六章档案销毁
第十五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销毁,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安全销毁,防止档案的泄露和损毁。
第十六条档案销毁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编制《档案销毁清单》,经审批后方可销毁;
(二)销毁档案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监销,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审计署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