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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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发[2005]26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04.18
【实施日期】2005.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5]26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和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决定,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一主三化”的县域经济发展方针,加强保险营销员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
局。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县域保险业务的发展,拓展保险产品在农村的销售渠道,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村保险营销员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市)行政村的村民,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第三条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区域为其户口和居住地的行政村。

第四条各保险机构在已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的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最多选用2名农村保险营销员,并向辽宁保监局代为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辽宁保监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辽宁保监局授权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保险机构对持有《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发放《展业证书》后,方可允许其开展保险营销业务。

各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并对其从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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