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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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
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7
•【字号】兰政办发[2012]199号
•【施行日期】2012.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
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199号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把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使各项统计基础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根据国家《统计法》、《甘肃省部门统计管理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

第三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交通经济建设和交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非交通系统但从事公路、水路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业、事业组织,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组织体系由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城运、运管、水运等行业主管部门,公路、水路运输企业的统计职能部门与各种交通运输经济联合体和个体经营者构成。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交通行业统计实施办法和统计方法、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检查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搜集、审核、整理、分析、上报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资料。

(四)积极运用和推广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专业知识与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市公路局、城运处、运管处、水运管理局负责本行业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属地化统计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本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执行;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搜集、审核、整理、汇总、分析、上报本行业统计资料,对统计对象应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

(四)负责开发应用和推广本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行业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是本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在本辖区范围内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本地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本行业统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在本辖区贯彻实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检查督促公路、运管、水运等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在本地的执行,指导协调本地交通运输各行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工作。

(三)积极在本地推广交通各行业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组织本地交通各行业统计业务培训。

第十条交通系统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单位,非交通系统从事交通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是具体实施交通行业统计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并结合自身需要制定本单位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统计台帐,规范管理本单位统计基础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从事交通经营活动的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经营者的主要职责:贯
彻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法规,认真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方法、制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据实填报统计调查表,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各交通企业单位和组织的统计人员及个体经营者在行业统计工作中应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三章统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基础工作是指在编制统计报表之前的各项基础工作,包括统计调查方法的研究、统计原始记录、台帐的整理、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等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在满足行业统计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地行业统计管理制度,系统、规范地管理本地行业统计基础台账,保障统计基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市交通运输局执行交通运输厅、市统计局制发的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报表按行业种类分为道路客货运输报表、港口航道报表、公路建设及养护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按报告期别分为月报、季报、半年、年度统计报表;按统计方法分为全面统计报表和交通运输行业抽样调查推算资料。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全行业统计资料采用以全面报表统计与抽样调查统计为主,其他调查方法为辅的方式搜集整理;公路、水路运输抽样调查统计资料要通过严格实施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路运输抽样调查方案推算。

第十七条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须报送综合统计部门存档;各种业务统计资料由各
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各单位报出的统计报表如果发现有误,应及时向受表单位更正。

第五章统计监督与服务
第十九条为提高统计服务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权威性,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行业统计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原则。

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改统计数字,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必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一条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保证数出一门。

各行业管理部门定期采集到的统计数据必须按时向市交通运输局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统计部门汇总整理后上报市统计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的统计人员要充分运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第六章统计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能够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和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并在统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局定期评比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统计工作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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