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出租屋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是指通过租赁、承租、转租等经营行为出租给他人居住的住宅用房,包括单间、单元房、合租房等。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有出租屋、私有出租屋、社会组织出租屋等。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出租屋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隐患排查、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紧急疏散等。

第五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出租屋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设置、使用、维护消防设施。

第七条出租屋的布局、结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出租屋的入口、楼梯、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便于疏散逃生。

第九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更换。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设置火灾报警设施,如烟感报警器、火灾报警按钮等,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修。

第三章消防设施的设置
第十一条出租屋应当按照建筑设计和消防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防烟设施等。

第十二条消防水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出租屋内有足够的水源供应。

第十三条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确保火灾时的疏散逃生。

第十四条消防防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保证火灾时烟气不会对出租屋内的人员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火灾防控知识、火灾扑救方法、紧急疏散演练等。

第十八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查漏补缺,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火灾隐患排查
第十九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火灾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燃气设备、火源等的检查,以及安全措施、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租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建立火灾隐患排查记录,记录排查时间、隐患情况、整改措施等。

第六章火灾报警和灭火措施
第二十二条出租屋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

第二十三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测试火灾报警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出租屋应当配备灭火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换。

第二十五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掌握使用灭火设备的方法和技巧,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七章紧急疏散
第二十六条出租屋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

第二十七条出租屋的楼梯、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能存放杂物,以便于人员疏散。

第二十八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定期组织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疏散效率和安全意识。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出租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处理。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出租屋的火灾安全,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谁主管、谁负责、源头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应当由屋主或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等各方的主体作用,形成社会共治、居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建议出租屋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屋主、租户代表、房屋管理方、居民委员会、消防机构等组成。

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三章出租屋消防设施
第七条出租屋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出租屋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可用。

第九条出租屋应当配备有效的火灾报警系统,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测试。

第十条出租屋应当配备灭火器、灭火器箱和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明确标示其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四章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出租屋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巡查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出租屋的防火巡查,确保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和火灾隐患等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
(二)火灾演练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火灾演练,培训和提高居民的火灾应急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
(三)设立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出租屋的楼道、门厅、走廊、安全通道等未被堵塞或占用,确保居民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生;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居民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和电线;
(五)明确禁止吸烟区域:在公共场所明确标示禁止吸烟区域,杜绝火源,防止火灾发生;
(六)制定保火责任制:屋主、租户和房屋管理方应明确各自的保火责任,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出租屋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出租屋的火灾安全。

第十四条出租屋应当加强电气安全管理,确保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出租屋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出租屋应当加强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并整改。

第十七条出租屋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的发生、扑灭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第六章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十九条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二)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三)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四)火灾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屋主、租户和房屋管理方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条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并有记录。

第七章出租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出租屋应当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二条出租屋的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火灾发生时如何组织疏散;
(二)火灾扑灭措施和应急通讯方式;
(三)居民自救互救的方法和途径;
(四)火灾后的善后和复原工作。

第二十三条出租屋应当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并有记录。

第八章纪律要求和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及时整改。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依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其他未覆盖的情况,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