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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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0.17
•【字号】闽工商外企[2012]483号
•【施行日期】201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
局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外企〔2012〕483号)
各设区市工商局,平潭县、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龙海市、漳浦县、南靖县、长泰县、泉州台商投资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永安市、武夷山市、长汀县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的工作职责,依法有效开展外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外商投资企业被授权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的登记管理权限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登记管理权限
(一)省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1.由省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文为省外经贸部门直接批复给企业或下级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批准号前五位为“商外资闽府”);
2.由省银监、保监、证监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
(地区)银行分行、外商投资财务公司、外商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外商投资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3.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的从事承包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设立须经审批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冠省名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8.从事直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分公司;
9.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
10.其他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

(二)设区市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1.由设区市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文为设区市外经贸部门直接批复给企业或下级外经贸部门,不含转发上级的批文,批准证书批准号前五位为“商外资闽+设区市简称”);
2.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

3.由设区市审批机关批准的从事承包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4.未获得外资登记核准授权的县(市、区)工商局所在的县级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5.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6.设立无须审批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不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8.冠市名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9.依法应当由上级工商局核准登记而经个案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
10.其他应由设区市工商局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

厦门市工商局按照计划单列市被授权局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三)县级被授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1.由县级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批文为县级外经贸部门直接批复给企业,不含转发上级的批文,批准证书批准号前五位为“商外资闽+设区市简称”或“商外资闽+县区简称”);
2.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
3.由县级审批机关批准的从事承包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4.注册资本低于6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5.设立无须审批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6.不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冠县名的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8.依法应当由上级工商局核准登记而经个案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
9.其它应在县级被授权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

平潭县工商局按照县级被授权局权限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意见的通知》(闽工商综〔2012〕307号)等文件赋予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机构的登记管理。

二、有关要求
(一)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持外资登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完善办公设备,健全工作制度,强化干部素质,切实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序、有效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被授权局应严格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做到产业政策执行规范、准入程序规范、登记文书审查规范、登记事项核定规范,切实维护经济安全,履行好国家工商总局赋予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责。

(三)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权限依法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不越权登记,坚决杜绝无效登记现象。

对超出授权范围的登记申请,必须指导企业向有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各被授权局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35号)放权后同级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对超越权限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按规定迁移至有权登记机关登记管理。

特殊情况需就地登记的,应向有权登记机关申请个案授权登记。

(四)鉴于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各被授权局进行考核评价检查,各被授权局应按照总局的考核评价标准,对本单位外资登记管理工作加以完善,并对已经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区分情况予以纠正规范。

201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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