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统发业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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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统发业务规程
工资统发业务规程
治理项目:工资统发
治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规定(中办发〔2001〕11号);
2.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国库治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0号);
4.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治理方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5.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方法的通知(苏府办〔2007〕130号);
6.关于印发《苏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实施方法》的通知(苏财库字〔2001〕2号);
7.关于建立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的批复(苏编发〔2002〕4号);
8.关于印发苏州市国库支付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编办〔2003〕43号)。

治理对象:苏州市市级纳入工资统发范畴的行政事业单位。

治理程序:
注:上图中所提及的日期遇节假日提早。

1.1 预算单位网上送审并呈报资料
1.1.1 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完成网上人事工资数据录入和送审,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书面资料至人事局。

1.1.2 显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完成网上送审后,直截了当将书面资料报送支付中心:一是预算单位人事信息和应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有变动;二是人事信息有变动,但应发工资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三是仅“补发工资”数据本月取消;四是仅发生人员减少的情形。

1.1.3 当月人事信息、应发工资和扣发工资项目数据均无变动的,预算单位不需报送任何书面资料,只需网上送审即可,截止到每月25日(遇节假日提早)未上报的单位视同无变化,由支付中心按上月工资数据直截了当统发。

1.2 人事部门审核
1.2.1 组织部、编办和人事局在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对预算单位编制、人员情形、工资标准等进行书面审核。

1.2.2 人事局依照相关部门的书面审批材料于每月28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在网上完成对预算单位人职员资数据的审核确认,将审核后的相关书面资料传递给支付中心。

如有差错,网上退回预算单位重报。

1.3 支付中心归集
1.3.1 支付中心归集、汇总经人事等部门审核后的预算单位工资数据。

1.3.2 支付中心于每月30日前(遇节假日提早)依照有关规定将需要审核的预算单位名单通知财政局。

标准:预算单位上报的资料准确、完整、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支付中心工资统发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归集当月统发单位网上送审的工资数据。

(2)对预算单位工资数据的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核。

(3)将初审后的预算单位工资数据提供给财政局。

1.4 财政局审核
1.4.1 财政局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完成预算单位工资统发人数、金额、科目、资金来源的审定,并编制当月统发工资核定表。

1.4.2 财政局于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将当月统发工资核定表传递给支付中心。

1.5 支付中心拨款并向代理银行传递资料
1.5.1 支付中心于每月6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将统发工资数据、支付通知书和银行工资发放汇总表传递给各代理银行。

标准:银行工资发放汇总表、《财政统发工资支付通知书》及数据光盘齐全、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支付中心工资统发科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分银行工资发放汇总表,生成工资明细数据并加密,复制到光盘。

(2)制作《财政统发工资支付通知书》,交支付中心主任审批。

(3)将统发工资数据、支付通知书和银行工资发放汇总表传递给各代理银行。

(4)制作分银行、分单位、分科目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并传递给支付中心受理科。

1.5.2 支付中心于每月7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将应发工资款项划至各代理银行。

标准:支付中心工资统发科提供的分银行、分单位、分科目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支付中心有关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支付中心受理科依照工资统发科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表录入支付信息。

(2)支付中心资金科接收并审核受理科转来的支付信息,将款项划至各代理银行。

1.6 代理银行发放
1.6.1 各代理银行于每月8日前(遇节假日提早)将实发工资额及时、准确划入个人账户,同时将个人工资中的代扣款项及时划入各预算单位的专用扣款账户内。

1.6.2 各代理银行于工资到账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清册和工资条送交各单位,同时将相关书面资料返回给支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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