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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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9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9号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2022年5月31日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按照恪尽
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依法依规整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四、删去第九条第(九)项。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公司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派出机构负责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相关交易场所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辖区涉及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重大风险等,推动辖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有序进行。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以风险、问题为导向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监测,负责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处置的协作机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落实私募基金风险处置各项具体工作。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需要协助、配合的,派出机构应当协助、配合。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发现的案件线索,并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等的请求,出具有关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案件性质认定意见或者提供政策解释。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
不力;
“(二)该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风险应对不及时,风险处置措施失当;
“(三)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监管政策制定不审慎、市场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尽职;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中国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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