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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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招投标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的公平竞争和科学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公开招标原则,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招标,并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尽职尽责,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应当妥善保存,并依法进行保密。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并详细说明供应商申请文件的要求和限定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需要和合理性原则,制定招标文件,并报批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发布,公告应包括招标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信息,并明确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同时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公示,以确保各方均有机会了解和申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技术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投标文件,并明确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报价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能力和承诺,并对相关风险和责任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递交,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的保密性应得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视,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
第四章评标与定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开、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并按照评标办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权重。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个投标人的资质、报价、技术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并评标报告。
第十八条定标结果应当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公示,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签订相关合同。
第五章监督与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因受理投诉而发生争议的,
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
附件:
附件一:招标文件范本
附件二:投标文件范本
附件三:评标办法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规范和程序。
2.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开展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
4. 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提供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5.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机构。
6. 保密:指对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不相关人员。
7.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资质和技术方案等内容,对各个投标人进行评定和排名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