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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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攀枝花市所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

第三条国有股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国有股权管理活动合法、规范。

(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原则。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优化配置原则。

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国有股权管理活动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国有股权的界定与登记
第四条国有股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股权进行界定和登记。

国有股权界定和登记应当以产权清晰、权属明确为前提。

第六条国有股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企业发生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国有股权灭失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国有股权转让
第七条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要求,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国有股权。

第九条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征集受让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交易。

第十条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资产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国有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转让标的等,确保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

第四章国有股权的质押
第十二条国有股权质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国有股权质押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质押国有股权。

第十四条质押国有股权应当进行价值评估,质押股权的价值应当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

第十五条质权人应当对质押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国有股权的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股权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益等。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股权收益。

第十七条国有股权收益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

第十八条加强对国有股权收益的监督检查,确保收益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第六章国有股权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攀枝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国有股权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股权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股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攀枝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明确国有股权的界定、登记、转让、质押、收益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加强攀枝花市国有股权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

同时,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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