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前五种)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上)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十种(前五种)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
(上)
“林教头普法”平台这次推出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能理解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今天和明天的主题都是关于如何判断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问题。

今天是林教头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第十七堂课:民间借贷诉会被法院认定为虚假民事诉讼的十种情形(前五种)
我们照例先来看一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首先,我们有必要理解什么是法律上的“虚假诉讼”,因此先做个概念普及工作。

虚假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利用虚假手段(证据、当事人,当庭自认等),并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或条件而获得判决书、调解书等合法文书,来达到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某个“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般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会有某种特殊关系,原被告之间在共谋、串通的基础上或以判决结案,也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

他们的目的往往会以转移财产或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或者使非法的(比如赌债)变为合法。

因此人民法院有义务发现虚假诉讼,并利用司法手段进行惩罚,涉嫌犯罪,也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为了说明,我们可以举个例子:
比如离婚诉讼中,当事人通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转移财产最终多获取他人财产或者减少自己财产损失。

看到这里,大家大概懂了,那么我们今天先来分析上面的前五条情形: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这个很好理解,民间借贷一般是指民间的自然人有余钱了,想通过出借款项获得利息的方式来赚钱的,如果作为出借人本身都没有能力,而又拥有一张借条;那么就很有可能没有出借款项的事实或者是通过虚假的诉讼来获得其他目的。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出借牟利的事实,这种时候需要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例如:远在山村没有出过门的农村五保户王老五,突然以原告身份在上海某法院以出借人身份告某股份公司董事长李老二欠款100万元,并且有借条为证。

这个就是明显的不具备出借能力,法院会严格审查这个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先要理解什么是常理?实际上常理在每个人的理解上都不一样,我们只能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来进行,我们可以把常理分成两类:一类是恒常性的经验和规律,比如被经验所证实的,反复出现的某一因果联系,这类常理类似于自然规律;第二种是习以为常,即被普通民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惯例或准则,比如文化传统、教育习惯和生活情理等等。

为了说明什么是明显不符合常理,林教头尝试举几个常见的例子:被告王小二与原告白小甜因矛盾激化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然而被
告在离婚当日却向原告借了一大笔款,并出具借条,现在起诉到法院,你信吗?
原告张小毛主张与被告潘不二经朋友介绍第一次认识时就借款给他,双方之前没有任何关系,既非亲戚关系,也非朋友关系,并且交付巨额借款时采用现金交付,借款的地点据他们说是发生在路边;原告陈述其出借高额资金,但证据仅有一份借条等等。

你信吗?
林林总总类似这样的。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债权凭证是民间借贷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债权凭证不能提交,或者提交的凭证真实性不能保证的话,而在法庭上原告说是真的,被告也说错不了,那极有可能是虚假诉讼。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这条其实也是第2条所讲的常识的一种,我们可以说是常理。

相同的原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多次甚至是批量参加民间借贷诉讼,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极有可能是套路贷利用非法获得的原告身份证进行的。

至于“一定期限”具体多久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况去判断。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因为这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而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因此当事人很有可能委托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而自己不到庭以此来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

或者因为是虚假的原告(用各种手段获得的原告的身份证来起诉)根本就不敢要原告本人来开庭。

明天我们会接着说说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以及另外五种虚假诉讼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