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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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2〕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明确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体要求,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后,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我省的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侵害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个别干部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产生盲目乐观的思想,一些地方减弱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日常工作有所松懈;惠农强农政策在个别地方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部门收费和执罚行为不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水利灌溉、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不断出现;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还不够规范,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

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省农民负担监管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市县、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二、拓宽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要针对新时期农民负担工作新的特点和我省农民负担工作实际,拓宽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重点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领域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农村公共服务领域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抵扣和搭车收费等行为的监管。

三、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机制
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制度,将减轻农民负担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不缺位。

乡镇党政一把手和市县有关涉农部门要签订由市县政府制发的《严防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状》。

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各市县要成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农业(农经)、纪委(监察)、组织、宣传、财政、发展改革(物价)、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组成,并在农业(农经)部门设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乡镇相应成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

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加大农民负担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

建立和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省、市县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同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签。

由政府部门投入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不能向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组织摊派。

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筹资筹劳的,须经同级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

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乡镇要及时更新监督卡内容,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监督卡执行情况的检查。

市县要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每个市县建立不少于5个农民负担监测点,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动态。

重点监测农民的行政事业收费负担、罚款负担、村内筹资筹劳负担、农村中小学生教育负担、村集体订阅报刊负担和农民用水、用电、建房等生产、服务性收费负担等。

各市县和乡镇要认真落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督导检查,确保监管职能不削弱,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形势,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分工监管,共同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从体制、源头上逐步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隐患。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要向本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四、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切实防止负担反弹
开展向村级组织摊派问题的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减轻村级组织负担,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

加强涉农收费监管,全面清理收费项目,落实收费项目公示制。

开展涉农收费和价格检查监督,切实解决重点行业涉农收费和价格违规问题。

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农民负担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坚决纠正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修建或维护通村公路、农村建房、水利灌溉、农机服务、生猪屠宰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

加强对农村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征地、补偿不到位、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开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抓好一事一议,规范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
认真落实《海南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建设和操作规程,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要按绝对数额确定,各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监管和专项检查。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过程必须执行民主议事和审核程序,严禁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严禁强制以资代劳和捐资捐物。

坚决纠正平摊以资代劳款、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和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筹资等违规问题。

严格控制以资代劳数量、比例和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严格把关,防止脱离农村实际或超出农民承受能力一哄而上建设项目,杜绝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形成新的村级债务。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查侵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民负担工作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和省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情况,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各种摊派和侵害农民权益问题的情况,以及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要不断改进检查方式,强化检查效果。

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并通过检查回访和反馈结果增强检查效果。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要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要加大对涉及农民利益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重点查处以下5种行为:一是强行向农民收费的行为;二是挪用、克扣惠农强农政策资金,侵吞、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三是超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非法要求农民出资、出劳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的行为;四是没有合法依据收取涉农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超限额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小学和乡镇摊派报刊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五是违规挪用、侵吞国家和省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

严格落实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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