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技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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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技临时人员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院正常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技临时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及解除合同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医技临时人员是指在医院医技部门工作,不具有正式编制,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招聘与使用
第四条医技临时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聘公告、人才市场等渠道进行。
第五条医技临时人员的招聘条件如下:
(一)具备相关医学专业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四)符合医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医技临时人员经招聘、体检、试用合格后,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医技临时人员的岗位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医院医技临时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医技部门具体实施。
第九条医技临时人员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和部门的安排。
第十条医院对医技临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第十一条医技临时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晋升、解聘等依据。
第四章待遇与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医技临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技临时人员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医院需要和本人意
愿续签。
第十四条医技临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合同:
(一)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
(二)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
(四)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本人不同意调整。
第十五条医技临时人员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