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财政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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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财政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0
•【字号】新政办[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企业享受政府扶
持政策财政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20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市区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市区两级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区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财政兑现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5〕99号)精神,结合一年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市区企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财政兑现办法重新明确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市区企业是指市区范围内实行市与区税收共享的各类企业。
二、对于中央、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收入级次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具体审批时,由区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辖区内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市财政统一审批,市、区财政分别兑现。
三、各区要按照中央、省和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政策的规定要求,足额兑现扶持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对于政策扶持资金落实情况,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兑现扶持资金的,市财政将如数扣回区级财政应负担数额,直接拨付相关扶持单位,帮助落实资金到位。
五、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六、凡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