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精选习题及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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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精选习题及答案(1)
D
案签发人为已调离该厂的原生产副厂长,签发日期为2005年7月8日,预案没有在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22分):
1.按照应急准备要素的要求,指出该厂在应急准备工作中的不足。

2.指出该厂在预案编制和预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结合此次氨气泄漏事故,说明该类应急救援预案中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应包括的内容。

参考答案:
1.(共5分,回答正确超过5分得5分,小于5分累计计分)
(1)员工应急教育、培训不足;
(2)预案应急演习不足;
(3)应急救援器材不足;
(4)为确保应急救援器材有效;
(5)应急组织权限不明确。

2.(共13分,回答正确超过l3分得l3分,小于l3分累计计分)
(1)不应只由安全科员工组成预案编制组。

建议:预案编制组由下列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组成:生产科、技术科、安全科和工会
(2)预案不应只由安全科长一人审查。

建议:组织与应急有关的各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也可邀请专家评审
(3)预案不应由副厂长签发。

建议:预案由厂长签发。

(4)发布后预案宣传不够,员工不了解。

建议:向员工进行宣传并进行必要的演习。

(5)预案没有及时更新。

建议:厂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预案。

(6)预案没有按有关规定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议:预案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共4分,回答正确超过4分得4分,小于4分累计计分)
(1)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2)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3)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4)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例题2、
某乡镇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该矿多名职工打电话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
处反映,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十分重视,决定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该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在事先给该矿矿长打电话通知时,矿长当即表示:“我们是乡镇矿,只听县政府的,你们是管
国家大矿的,管不着我们。

请你们最好别来,来了我们也不接待。

”当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检查人员来到该矿时,发现该矿除两个传达室的老工人外,其他人都没了踪影,矿长办公室的门也紧锁着。

办事处的同志只好跟县政府联系。

在县政府的过问下,该矿矿长才露了面,并命令工人回来上班。

但矿长依然很不情愿,当检查人员向其询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时,矿长要么闭口不谈,要么东拉西扯。

检查人员提出看看其有关账目,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时,矿长以会计不在为由,拒不提供有关账目。

同时,该矿长还授意有关人员“硬的不行,就来软的,就是不能说实话”。

由于矿长的阻挠,使这次检查进行得非常艰难。

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
1.简要分析事件性质?
2.从国家相关法律剖析事件案情,指出违法点?
3.提出事件责任追究的建议?
答题要点:
1.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案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接受。

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就无法落实,安全生产也就无法保障。

因此,事件性质恶劣。

2.《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这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要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本单位及其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要主动、如实地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情况,监督检查人员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如实提供,对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纠正等。

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拒绝,也不得阻挠。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近年来,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专门设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下作。

设在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予的权限,独立实施监察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条例第3条还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于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因此,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煤矿,也无论是大矿还是小矿,都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察。

3.本案中,矿长先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监督检查人员来检查,后来采取“空矿”的办法阻挠检查,不提供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不提供有关会计账目,还授意有关人员不得提供有关实际情况。

该矿长的行为,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性质是严重的,不仅违反了《安
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鉴于该矿长并未使用暴力,尚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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