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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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7.04.26
•【字号】沪水务〔2017〕516号
•【施行日期】2017.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函
沪水务〔2017〕516号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为了支持和促进上海临港地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
经双方商定如下:
一、委托期限
市水务局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将临港地区范围内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律依据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
(六)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除沿杭州湾、长江口一线水闸、泵站、海塘(含圈围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外)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2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七)核发《取水许可证》(临港地区内河河道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取水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八)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九)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第七条(十)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自来水用水计划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二)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管径1050毫米以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十三)核发《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十四)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十五)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
管委会应当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按照市水务局制定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律文书样式等规范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管委会也可以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临港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规范,并向市水务局备案。
四、公章使用
市水务局原提供给上海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使用的“上海市水务局(3)”专用章,继续供管委会开展有关水务行政许可工作使用。
此枚公章不得作其他使用。
五、行政许可的备案和统计
管委会应当将接受委托的水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按旬向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备案包括申请表、决定书等有关资料;并按月向市水务局法规处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统计报表。
六、行政许可的沟通机制
市水务局与管委会建立行政许可沟通机制,发生问题可以随时进行沟通。
管委会应当参加市水务局组织的行政许可工作会议。
七、行政许可的培训
管委会的水务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市水务局或者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的水务法规培训和业务培训。
八、行政许可的指导和监督
市水务局对管委会接受委托的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复议诉讼处理
管委会接受委托实施的水务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管委会负责处理,市水务局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十、变更和终止
委托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本委托函规定的有关事项亦作相应调整或者终止。
2013年2月5日印发的《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函》(沪水务〔2013〕92号)终止实施。
特此函告。
上海市水务局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