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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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刘一乐
人民陪审员:李璇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是否到庭?
公诉人:辩护人。

公诉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代理人:到了。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入座。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江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赵实:赵实,我今年48岁,无业。

家住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审判长:与被害人什么关系
赵实:被害人是我的女儿。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代理人甲:代理人甲,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胡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文化程度?
胡强:我今年55岁,我家住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

被逮捕以前我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务农。

文盲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胡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涉嫌强奸案、侮辱尸体案于2012年10月8号被江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号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胡强,江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都于于2012年11月25日收到。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刘华红: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文化程度?
刘华红:我今年56岁,我家住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

被逮捕以前我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务农。

文盲。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以及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刘华红:于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改为监视居住。

审判长:被告刘华红,江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害人家属自诉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都于于2012年11月25日收到。

审判长:江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江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强强奸,被告人胡强与被告人刘华红侮辱尸体一案,因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案情的密切关系,依法合并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甲、乙、人民陪审员丙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丁担任法庭记录;受江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甲、乙、丙出庭支持公诉;江安市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甲(熊伟)、乙(刘玉莲)出庭分别为被告人胡强、刘华红辩护。

被害人家属以及其代理人甲(丁银银)代表出席法庭。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胡强:听清了。

刘华红:听清了
赵实: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胡强及其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胡强:不申请。

律师甲: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刘华红及其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刘华红:不申请。

律师乙:不申请。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赵实:不申请。

代理人甲: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甲(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江检刑诉字[2012]第110号
被告人胡强,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强奸、侮辱尸体,于2012年10月8号被江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号被逮捕。

被告人刘华红,女,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鉴于刘华红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改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强涉嫌强奸罪,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12年11月21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胡强的辩护人律师甲、被告刘华红的辩护人律师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2011年初,江安市19岁农村少女赵玉,经姑妈介绍,认识了35岁的胡勇。

胡勇是胡强家中独子,身体羸弱,一直多病。

赵强见赵玉长得标致,打算让赵玉给儿子胡勇作媳妇,并愿意支付赵玉娘家5万嫁金。

2011年1月3日赵玉与胡勇领取了结婚证。

2012年1月4日胡勇患肺痨去世。

胡勇死后,赵玉没有改嫁,继续住在胡家。

胡强见儿子早死,没有留下子嗣,便隐瞒其妻子刘华红私下偷偷劝赵玉与其完成“接续香火”,遭到了赵玉的严词拒绝。

胡强见赵玉“不讲情理”还威胁说要搬回娘家,想到自己所花的五万礼金产生了强迫赵玉就范的想法。

2012年4月17日晚,吃过饭,喝了半斤白酒,胡强回了自己的房间。

由于其妻子刘华红回了老家,因此当晚的胡家就只剩下胡强和赵玉两个人。

晚上8时许,胡强从自己房间走出,推开了赵玉房间的门,走到赵玉床边。

赵玉惊醒,起身想跑出房外,只顾着传宗接代的胡强不顾儿媳的极力反抗,在撕破儿媳的内裤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日,刘华红回到家中,发觉媳妇表现异样,向赵玉了解情况,遭到胡强阻拦。

2012年4月30日胡强经人介绍到江安市县城一工地做晚上看守物资的工作,一直住在工地。

后胡强在多次回家时,又对赵玉多次实施了强奸行为。

2012年9月5日,刘华红看到赵玉肚子明显凸出,发觉赵玉怀了孩子,考虑到儿子生前一直没有怀上和怀孕的时间,遂对赵玉产生了怀疑,在家中开始疏远赵玉并冷嘲热讽。

赵玉一直对刘华红三缄其口,始终没有透露怀孕的真实原因。

此后,刘华红与邻居闲聊中多次说赵玉在外偷汉子。

2012年9月13日,刘华红在村上放映免费电影的时候,当着全村人的面,哭诉称儿子死得早,媳妇怀上了别人的杂种。

2012年9月30日中午,刘华红见赵玉一直没有起床吃饭,便去推开赵玉房间的门,发现赵玉吊在房梁上已经直挺挺了。

当日傍晚,胡强在接到刘华红的电话之后,从工地骑摩托车赶回了家中。

看到赵玉僵直的尸体,胡强向刘华红说出了其强奸赵玉的事实。

为了逃避赵玉娘家人和当地村民的怀疑,当晚胡强,刘华红商量决定让胡强当晚骑摩托车返回工地继续上班以避免怀疑,同时顺便把赵玉的尸体丢弃在回工地经过的郊外。

胡强欲在赵玉身上砍几刀假装赵玉被人用刀杀害的情况,刘华红从厨房拿来了一把菜刀交给胡强手里。

胡强在尸体手上,背上随便砍了几刀。

之后,刘华红拿来口袋,胡强把尸体塞进了袋中,又把菜刀也放进袋中,两个人抬着赵玉尸体捆绑在胡强骑回来的摩托车后座上。

胡强
骑着摩托车到达距离江安县县城五公里的郊区野外时,解开捆绑的绳索,取出菜刀用力扔向南边丛林,将赵玉尸体丢弃在草丛中,然后继续骑车回到工地的住处。

2012年10月7日,江安县公安局警方接报,在江安县城郊五公里处草丛中发现一具不明身份女尸,尸体已经开始腐烂。

警方在现场勘验取证调查中,在不远处南边丛林,发现了怀疑是行凶者丢弃的作案刀具。

2012年10月8日,胡强、刘华红到江安市公安局报案称儿媳妇赵玉9月30日外出买菜至今未归,怀疑是失踪,请求警方查找。

警方在咨询询问赵玉身高外貌特征过程中,发觉前日发现的不明身份女尸很可能就是刘华红所讲的失踪人赵玉。

于是警方安排刘华红进行认尸。

刘华红见发现了尸体,便向警方如实交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

同日,警方控制住了胡强。

本院认为,胡强违反妇女的意志强行奸淫之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法律保护下的妇女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胡强和刘华红在赵玉上吊自杀后作为赵玉的家长,没有想着对赵玉遗体的基本尊重,在死者遗体上乱砍数刀,弃尸荒郊野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侮辱尸体罪。

考虑到刘华红在警方为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经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应对刘华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甲、乙、丙
2012年12月3日(此部分不用念)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
1、被告人胡强、刘华红供述;
2、弃尸现场找到的菜刀;
3、菜刀上提取的指纹;
4、菜刀上指纹与胡强、刘华红指纹鉴定报告
5、弃尸现场的麻袋以及捆绑绳索;
6、胡强家中地上发现的血迹;
7、胡强摩托车后座发现的血迹;
8、赵玉房间床底下发现的被撕烂的内裤;
9、赵玉被撕烂内裤上精斑中提取的DNA样本;
10、内裤精斑提取的DNA样本与胡强DNA的比对报告;
11、胡强家中找到的赵玉上吊所用的绳索;
12、赵玉尸体中成型婴儿提取出来的DNA;
13、试题中婴儿DNA与胡强DNA的比对报告;
14、被告人刘华红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
15、被告人胡强工作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
16、四川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17、江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18、江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
20、公安机关出具的胡强、刘华红到案情况说明材料。

21、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发现的赵玉的日记本。

公诉人甲: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胡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你对起诉书指控你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实、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住地位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红、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住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强,男,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华红,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强强奸罪,胡强和刘华红侮辱尸体罪刑事责任;
2、请求判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受害人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93510元。

3、请求赔偿被害人家人丧葬费3万元
4、请求被告人胡强和刘华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胡强因为怕绝后而强奸被害人赵玉,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被害人在遭遇这种侵害后,心理上肯定已经承受了一定的压力,而被告人刘华红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还到处散布赵玉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的谣言,以致邻居对被害人指指点点,被害人由于承受不了这些精神上的打击,最终自杀。

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是自杀,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站在道德伦理以及法律保护弱者利益的基础上,被害人的自杀绝不仅仅是一次偶然事件,而是和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有关系的,赵玉的死亡不仅给其父母以沉重的精神打击,同时也使两位老人失去生活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8条的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庭依法审判。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赵玉父母
2012年12月3日
附(此部分不用念):1.本状副本2份
2.证据材料3份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赵玉父亲无生活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2)、赵玉给自己自己父母汇款的凭条
(3)、丧葬费收据
审判长:你们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意见吗?
胡强:我同意赔偿。

刘华红:我愿意赔偿。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刘华红带离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乙:被告人胡强,你是出于什么原因要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
胡强:儿子早死,家中又只有一个儿子,为了我家里的传宗接代。

公诉人乙:在什么时候第一次对赵玉发生的这种行为
胡强:大概是在4月份吧,具体哪一天我记得大清楚了。

公诉人乙:你在哪里对赵玉实施的这种行为?
胡强:在赵玉的卧室里。

公诉人乙:赵玉是否对你的这种行为有所反抗?
胡强:有反抗行为。

公诉人乙:赵玉是怎样反抗的?
胡强: 当时掐了我,也使劲推我,请我不要这样。

公诉人乙:你行为实施后,赵玉是怎样反应?
胡强:她就是不停的哭。

公诉人乙:你第一次发生这种行为后是否有威胁赵玉,不要让她说出去?
胡强:我有说过。

公诉人乙:怎么说的
胡强:我说要是她说出去的话我就把她赶出家里,并向他的家人索要那5万块钱的礼金公诉人乙:你一共对赵玉发生了几次性行为?
胡强: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乙:你对赵玉之后实施的性行为赵玉是否有反抗?
胡强:还是有反抗,但是没有以前那么强烈了。

公诉人乙:你是否知道赵玉已经怀孕?
胡强:我知道。

公诉人乙:你是否知道赵玉要自杀?
胡强:我不知道。

公诉人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赵玉自杀?
胡强:是刘华红发现的,当时我在工地里上班,是他打电话告诉我的。

公诉人乙:当你发现赵玉自杀后有什么感受?
胡强:当时我很气愤了,因为她怀孕了。

她死了倒没有什么,但是这样我就无法传宗接代了。

公诉人乙:当时你做了什么?
胡强:我害怕强奸她事情暴露,就找了一把刀,朝她身上砍了几刀,伪造出她被他人杀害的样子。

公诉人乙:那么当时对刺得什么部位?
胡强:我记不清楚我刺到那些部位了。

我拿刀乱刺的时候心里很慌,我也没有注意到刺得部位
公诉人乙:你砍赵玉的时候,刘华红是否在场?
胡强:在场。

公诉人乙:当时刘华红是否对你阻止?
胡强:没有。

公诉人乙:是谁提出把要赵玉的尸体抛弃的?
胡强:刘华红。

公诉人乙:你们怎样把尸体抛弃的?
胡强:我和刘华红一起把尸体装到口袋里,放在摩托车后座,运到村外,丢在草丛里。

过了几天之后我们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赵玉失踪。

公诉人乙:审判长,公诉方发文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要发问的?
律师甲:有。

审判长:好,你发问吧。

律师甲:你对强奸罪是怎样理解的?
胡强:就是跟她发生关系的时候她反抗了吧,具体我也不清楚,我都不识字的。

律师甲: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被告人胡强带离法庭,将被告人刘华红带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华红进行发问。

公诉人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赵玉的尸体的?
刘华红:2012年9月30日中午,我见赵玉一直没有起床吃饭,便去推开赵玉房间的门,发现赵玉吊在房梁上已经直挺挺了。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已经怀孕?
刘华红:我知道。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要自杀?
刘华红:我不知道。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自杀的原因,或者那段时间她有什么反常的表现吗?
刘华红:不知道,谁知道她心里是怎么想的,在外面偷人,还怀了别人的野种。

公诉人丙:当你发现赵玉自杀后有什么感受?
刘华红:我当时很害怕,就给胡强打了电话,他当时不在家,在工地上干活。

公诉人丙:胡强回来之后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刘华红:不知道为什么,他当时看来很气愤,就让我在厨房拿了把刀出来。

公诉人丙:你知道她让你拿菜刀做什么嘛?
刘华红:我不知道,我当时吓傻了,也没什么主见,他让我拿我就拿了。

公诉人丙:当时你是否阻止胡强砍赵玉的尸体。

刘华红:没有。

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

公诉人丙:是谁提出把要赵玉的尸体抛弃的?
刘华红:胡强。

公诉人丙:你们怎样把尸体抛弃的?
刘华红:当时胡强把尸体装入袋子之后,让我帮他把尸体抬到摩托车后座,然后他发动了摩托车,不知道把尸体扔在哪儿去了。

过了几天然后他就让我跟他去公安局报案说赵玉失踪。

公诉人丙: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发问。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被告人胡强带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就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要证明的问题。

公诉人乙:审判长、审判员,对于刘强的犯罪事实我们主要列举两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主证实胡强犯强奸罪的证据,第二组证据组要是证实胡强、刘华红侮辱尸体罪的证据。

下面下列出第一组证据当中的第一份,被告人胡强对强奸部分的供述,证实了他多次对赵玉实施了强奸。

第二份证据是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人刘华红对被告人胡强强奸赵玉犯罪事实的揭发。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赵玉卧室的床脚发现的撕烂的赵玉的内裤,上面有精斑。

第四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内裤精斑的鉴定报告,证实属于被告人胡强的。

第五份证据是江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DNA对比报告,证实赵玉肚里所怀胎儿的DNA与胡强的DNA相吻合。

第六份证据是在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发现的被害人赵玉的日记本,里面有赵玉记述的胡强多次对其实施的强奸事实,并致其怀孕。

公诉人丙:第二组证据是证实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共同犯侮辱尸体罪的事实。

第一份,我们向法庭申请请求证人甲出庭作证,证明其发现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

审判长:允许。

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甲(陈冰洋)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甲:我叫证人甲,今年45岁。

职业是农民,家住江安市磨盘镇张弓村3组。

审判长:证人将身份证交书记员查验。

审判长;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甲:我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甲,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甲:清楚了。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签字。

(证人签完后)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还书记员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丙:证人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被害人的尸体的?
证人甲:2012年10月07日黄昏,我从镇上回家,发现路边草丛里面有一只大的黑色口袋,
想到自己家里需要一只大的黑色袋子装东西,就去捡。

提的时候感觉很重,然后就想把袋子里面的东西倒出来,结果打开口袋,一股恶臭味扑鼻而来,我仔细一看,发现里面是一具尸体,并且已经开始溃烂,当时我被吓住了,等我缓过神来,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诉人丙: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原告: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胡强:没有问题要问
刘华红:不发问。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代理人甲: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律师甲:不发问
律师乙:不发问。

审判长:好,证人请离开法庭。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丙:第二份证据是公安机关所做的胡强和刘华红对尸体的辨认记录,证明尸体是被害人赵玉。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尸体的尸体检查报告,证明被害人的尸体有多处被尖锐物所刺得伤口。

第四份证据是在尸体发现现场发现的菜刀,上面有胡强的指纹。

第五份证据我们想法庭申请请证人乙出庭作证,证明她在胡强和赵玉在准备抛尸的一些情况。

审判长:允许,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乙(纳么措)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乙:我叫证人乙,今年52岁。

职业是农民,家住住所地为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审判长:证人将身份证交书记员查验。

审判长;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乙:我与本案当事人是邻居关系
审判长:证人乙,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

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乙:清楚了。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签字。

(证人签完后)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还书记员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丙:证人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丙:请你就你在2012年9月30号在胡强家门口看到的一些情况作出陈述。

证人乙:2012年9月30号天快黑的时候,我在家做饭发现家里的酱油没有了,到镇上去买吧又太远,就想到了去胡强家中借一点。

然后我来到胡强家门口,看见胡强和刘华红在偷偷摸摸往摩托车上边搬一个黑色的口袋,我当时问他们在搬什么,他们当时很慌张、害怕的告诉我说没什么,然后就骑上摩托车匆忙的离开了,然后我就向刘华红借酱油,她居然给我拿到醋了,反正当时他们两个很紧张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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