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建在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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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建在建公路路政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8.05
•【字号】甘交政法[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新建在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的通知
(甘交政法〔2013〕21号)
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建在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决定在全省新建在建公路建设项目派驻路政管理人员提前介入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在建公路实施路政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路政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责,派驻的路政管理人员要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具体领导下工作,以所在地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的名义执法。
其主要职责是:做好路政巡查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实施涉路行政许可,查处涉路违法案件,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参与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核实违法建筑设施,协助维护施工秩序;严格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协助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收集整理项目征地、拆迁、改移等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建立健全公路路政管理档案。
二、新建在建公路的路政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人员由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与当地路政执法管理处共同协商提出建议方案上报省路政执法管理局,经省路政执法管理局与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后执行,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派驻路政管理人员的标准为:二级及一级公路建设项目一般按3人派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百公里以内按3至5人派驻,百公里以上按5至7人派驻;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三、派驻路政管理人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为路政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参照项目办工作人员发放相应的津补贴。
四、《甘肃省新建、在建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厅甘交体法〔2002〕4号)随文予以废止。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