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中心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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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疾控中心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职业病诊断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
1. 职业病诊断相关文件、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报告、鉴定报告;
3. 职业病诊断医师工作记录;
4. 职业病诊断质量考核记录;
5. 职业病诊断相关会议记录;
6. 职业病诊断培训材料;
7. 职业病诊断咨询、投诉、举报等相关记录;
8. 其他与职业病诊断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疾控中心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2. 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按时、按质、按量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资料
齐全、完整。
四、档案管理要求
1. 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分类、编目、整理和归档;
2. 档案资料应实行集中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4. 档案资料应按照保密等级进行分类存放,严格保密;
5. 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 档案资料借阅、复制等操作,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五、档案利用
1. 职业病诊断档案的利用,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
2.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审批要求,提供档案资料;
3. 档案资料利用过程中,应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档案销毁
1. 档案资料达到规定保管期限后,需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批,方可销毁;
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核实、登记,并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疾控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