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程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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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 代 民 法 现 代 民 法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以 国民法典为 本位 私法自 原则 自由
权利 、 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互 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惠、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民法通则》 条和《 《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 条和 合同法》 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含义: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条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包括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信用等利益要素。 信用等利益要素。 身份: 身份: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立法和 司法, 司法,对民法各项具体制度和规则体系具 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理解: 理解:
1.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 民法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 抽象概括,而不是具体的民法规范。 的抽象概括,而不是具体的民法规范。 2.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作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社会关系的调整作 用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具体的模式性的。 指导性的而不是具体的模式性的 用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具体的模式性的。 3.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始终,对民法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始终,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始终 各项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各项制度和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
(二)功能 1.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 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行为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含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含义: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3条 条
Civil Law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
市民法
Jus civile(拉丁语) (拉丁语) Civil law(英语) (英语) Driot Civil (法语) 法语) Büregrliches Recht(德语) (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荷兰语)
四、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民法的产生 罗马私法是民法产生的基础
罗马法: 罗马法:公元前六世纪到公元七世纪古罗马 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总称。 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总称。
(二)民法的发展
1.15-16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 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 2.17世纪爆发欧洲资产阶级革命 世纪爆发欧洲资产阶级革命 3.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形成的标志 年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形成的标志 4.1896年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开端 年德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的开端
(二)自愿原则
含义:在大陆法中称为意思自治原则, 含义:在大陆法中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指民 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 事主体依法以其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的原则。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4条 (三)公平原则 含义: 含义:指民法以公平观念平衡当事人之间的 利害关系、规范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原则。 利害关系、规范其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原则。 民法通则》 合同法》 《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3.类别 类别
(1)财产支配关系 又叫财产归属关系或静态财产关系,是 又叫财产归属关系或静态财产关系, 指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的直接支配范围, 指财产归属于特定主体的直接支配范围, 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其支配的财产关系。 其他任何人不得妨害其支配的财产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又称为动态财产关系, 又称为动态财产关系,是指财产的归属 或利用由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而发生 的财产关系。 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定义 通说: 的公民、 通说: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韩松老师的定义: 韩松老师的定义:以确立主体地位平等 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 方法调整私人之间 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 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 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格关系: 人格关系: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而形成的 相互关系,例如关于人格的拥有、尊重、肯定、 相互关系,例如关于人格的拥有、尊重、肯定、 否定、剥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否定、剥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 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 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人身关系的特征: 不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不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人身关系的特征:1.不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2.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二)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1.主体地位平等 2.以实现主体的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 2.以实现主体的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 3.与财产关系具有紧密联系 性质 私法性质 民法的根本性质 1.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民法天然属于 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 公私法观念的区分中 私法。 私法。 2.民法的私法性质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 民法的私法性质由民法所调整的私人 民法的私法性质由民法所调整的 生活关系所决定 所决定。 生活关系所决定。 3.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 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调 民法的私法性质集中体现在民法的 整方法上 整方法上。 4.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在民法在内容上 民法的私法性质体现在民法在内容上 以权利为本位。 以权利为本位。
人之间为实现私人利益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人之间为实现私人利益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2.特点 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问题:政府与私营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 问题:政府与私营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 租赁关系或者建筑施工关系是否受民法调整? 租赁关系或者建筑施工关系是否受民法调整? (2)自主自愿 (3)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
(二)民法概念的区分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民法典 实质民法: 实质民法:内容具有民法性质的所有法 律规范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私法(民商合一体例下) 广义民法:私法(民商合一体例下)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 典及商事特别法(民商分立体例下) 典及商事特别法(民商分立体例下)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关系的概念 财产: 财产:指人体以外的对人具有经济价值 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 能够为人支配的事物。 财产关系:指以财产为客体、 财产关系:指以财产为客体、以具体经 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范围: 1.范围:仅仅是财产关系中的一部分,即私 范围 仅仅是财产关系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