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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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保证其有序开展,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襄阳技师学院教师和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师生参加的各种技能竞赛的组织领导。
技能竞赛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教学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参赛系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处,教学处处长兼任竞赛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教学处负责全院职业技能竞赛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包括竞赛的申报登记和结果登记,监督竞赛的举办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竞赛组织机构的性质,各类技能竞赛分为以下五个级别:
1.院级技能竞赛:指学院每年组织的全院技能竞赛,即每年一届的技能节活动。
2.市级技能竞赛:指市政府部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业冠名的市级或跨市技能竞赛。
3.省级技能竞赛:指省人社厅、教育厅、省总工会等政府部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业冠名的全省或跨省区的技能竞赛。
4.国家级技能竞赛:指人社部、教育部组织或由其组织并由企业冠名的全国性技能竞赛。
5.国际级技能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院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实行申报制,各类技能竞赛参赛系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专业实际情况向学院申报,填写《襄阳技师学院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申请表》,报教学处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上报学院立项,未提交正式申请的赛项,学院不予批准参赛。
第八条教学处负责竞赛的宏观管理,做好各类竞赛的协调管理工作;收集、公布各类竞赛的信息;负责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等工作。
第九条教学系应加强竞赛的组织、管理、培训等工作。
做好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配备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组织竞赛前的辅导和训练,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场地和耗材等,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工作,严禁无计划、无培训方案的培训。
第四章竞赛的举办与承办
第十条承办和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2.具备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第十一条承办和举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需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和承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举办和承办职业技能竞赛的报告(包括:竞赛的职业或工种、组织人员名单、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竞赛场地和设备情况等);
2.竞赛技术规程、竞赛规则等技术文件;
3.经费来源及预算
第十三条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及国际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由相应教学系从参加前一层次的职业技能竞赛(或技能节)的获奖选手中选拔。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可附加理论知识考试。
院级技能竞赛(技能节)竞赛试题,由教学处组织专业带头人命题,承办的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竞赛试题由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五条担任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应具备与竞赛职业(工种)相应的高级工以上的资格,由大赛组委会选聘。
第十六条竞赛选手的选拔与培训,竞赛选手由前一级竞赛的获奖选手或技能竞赛班的优秀学生组成,经立项后,竞赛选手单独组成集训队,按竞赛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竞赛项目指导教师由个人申请,教学系根据竞赛项目的要求,选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竞赛前的辅导和训练,确定参加竞赛学生人选;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竞赛使用场地、材料及设备,各教学系根据竞赛技术文件和竞赛试题要求负责准备,报学院审批备案。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结束后,各参赛系向教学处提交竞赛总结。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奖人员,学院将根据参赛等级予以不同的奖励。
1.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5000元;获得二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2500元;获得三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1500 元;获得优秀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500元。
2. 参加政府组织的省级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2500元;获得二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1500元;获得三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1000元。
3. 参加政府组织的市级技能竞赛并获得一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
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1500元;获得二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800元;获得三等奖的参赛学生和指导教师学院分别奖励500元。
4. 参加学院组织的技能竞赛(技能节),获奖人员,根据获奖等次按照相应规定,学院给予物资奖励(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5.参加国际比赛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对获得各级竞赛优秀指导教师奖的教师,可作为评优、奖励和晋升的加分依据。
第二十一条获得团体奖的证书和奖杯(奖牌)由学院保管,个人获奖的证书复印件交教学部存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院竞赛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按照襄阳技师学院竞赛基地建设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院鼓励通过市场运作机制,争取企业赞助渠道筹集职业技能竞赛经费。
第二十四条教师外出参赛或带队外出参赛,按照襄阳技师学院职工差旅补助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代表学院外出比赛,参赛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照市内25元/人/天,省内外50元/人/天,假期校内竞赛培训按照25元/人/天进行补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备注:培训计划详细实施方案另附文档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