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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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7.19
•【字号】京发改[2006]1175号
•【施行日期】2006.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2006年7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已于2004年10月印发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对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可以暂不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审核;对使用政府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补助项目,可以暂不委托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审核。

三、对郊区村级建设项目,属于道路、农民安全饮水、农田节水灌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生态环境治理的,以及符合布局规划的社会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项目,区县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复函,可作为市发展改革委
的项目建议书审批依据。

对城区及新城道路等市政项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文件,可作为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建议书审批依据。

四、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如项目前期工作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深度,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对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

超出上述限额的,应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原则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持一致。

六、对市政府重点工程、折子工程、为群众办实事工程以及其他重要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前期情况,下达《开展前期工作通知书》。

对其中拟安排政府投资占项目投资总额70%及以上的直接投资项目,可以安排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的项目前期费,促进项目前期工作。

如已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预拨不超过政府投资额30%的工程建设费用。

七、对于作为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报我委核准的,原则上不能再作为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受理或审批。

八、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不再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通知作为京发改[2004]2423号文件的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京发改[2004]2423号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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