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园艺植物新品种审定和良种繁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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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园艺植物新品种审定和 良种繁育
育成的新品种经品种审定合格方能 推广应用于生产;品种育成者经申请并被 授予品种权后能获得权益保护;而良种繁 育是优良品种在推广应用于生产过程中, 迅速扩大其种苗数量和提高种苗质量的 重要环节。 本章将讨论新品种申报品种审定和 品种授予权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在推广 繁育过程中如何防止品种劣变退化,保 证提供品种纯正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 种苗。
1.新颖性:指申请品种在申请前该品种繁殖 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 内销售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 植物、果树、观赏树木未超过6年,其他植 物末超过4年。 2.特异性:指明显区别于已知的植物品种。 3.整齐性:指经过繁殖,其主要性状特性一 致。 4.稳定性:指经反复繁殖后品种(纯育品种) 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F1代杂种,其 相关的特征特性保持相对稳定。
2) 批准 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对 符合条件的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 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告。审查不合格而申请 人不服时,可在3个月内请求复审。
(三)授权品种的权益和归属 1) 权益条例明确规定: ①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 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 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 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例如作为砧木或作 为亲本重复应用。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优良品种是农业生产获得高产、优质、 高效的基本因素之一。 1.保护新品种育成者的权益,对鼓励育种 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植 物育种是一项需时较长和资金投入较多的 项目。
2.现阶段中国科研体制对育种事业的经费投入 还远不能满足育成高质量品种的需要,实施植物 新品种保护,将为育种经费的来源开辟一条补偿 的途径。这些都有利于育成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 从而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
第一节 品种审定
一、品种审定的概念 品种审定是指对新选育或新引进的品 种由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并 作出能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 合格的品种,由农业行政部门公布后,才 可正式繁殖推广。
大田作物才可以推广,目前,蔬菜类 除大白菜以外的蔬菜,不需要审定就可以 推广,其责任由作者承担。中国园艺植物 中的蔬菜类最先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果树 植物也于前几年初步实行,观赏植物由于 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加之原有的工作基 础较薄弱,近年来才在少数种类中开始试 行。
② 编号登记和公布 经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审定的品 种,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登记并公布,由省级审定 通过的品种,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厅统一 编号登记、公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审会备案。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规 定:凡是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 得繁殖、经营和推广,不得宣传,报奖, 更不得以成果转让的名义高价出售。蔬菜 等小作物除外。
3.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通过 制定与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 对品种育成者劳动的尊重和权益的保护。
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对植物新品种的 保护,通常从立法上维护育种者的利益。 只有获得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才有权繁 殖、销售或转让该品种。立法名称依不同 国家而异,采用品种保护法的国家有英国、 荷兰等,采用特许保护法的国家有意大利、 韩国等,也有的国家两法并用如美国、法 国等。
新品种保护的措施包括: 立法的具体内容如日本于1978年施行 的,经修订的种苗法规定“果树育种中个 人或公立机关育成的新品种。 (1) 进行苗种的销售,必须得到育成者 的许可。 (2) “苗木商要支付给育成者一定费用 而获得销售权,承担苗木的生产与销售”。 等从国家育成而进行种苗登录的新品种, 可通过果树种苗协会窗口实施允诺费业务, 按生产量收取苗木和接国现阶段在国家和省 (直辖市、自 治区)两级均设臵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简称品审会),地(市)级设农作物品种审定 小组(简称品审小组)。审定机构,通常由 农业行政部门、种子部门、科研单位、农 业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全国品种 审定委员会下设包括蔬菜、果树等各作物 专业品审会,省品审会下设各作物专业组。 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 设专门机构办理。
(一)大众媒介传播 即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发布有关品 种信息,包括新品种通过审定后的正式公 布等。大众媒介传播具有覆盖面大、能在 短时间内将信息传给广大农民的特点,推 广快。但大众媒介是单向的信息传播,不 能进行现场示范和交流,对信息的接受程 度常受信息发布单位和传播机构的权威性 所左右。
品种审定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 验; (2)对报审品种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能 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保证 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在生产上能起较大作用; (3)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 例》,对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提出意见。
全国品审会负责全国性的农作物品种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适合于跨省 (自 治区、市)推广的国家级新品种;省 (直辖市、 自治区)品审会负责本省 (市、自治区)的农 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本省 (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地 (市) 品审小组对本地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进 行初审,对省负责审定以外的小宗作物品 种承担试验和审定任务。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通常包括: (1)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2)育种者单位审核并签章; (3)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并签章; (4)育种者所在地区的品审会(小组)审 查同意并签章。
四、 品种审定、定名和登记 (一) 审定 1.各专业委员会 (小组)召开会议,对报审 的品种进行认真的讨论审查,用无记名投 票的方法决定是否通过审定,凡票数超过 法定委员 (到会委员须占应到委员的2/3以 上)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为通过审定,并 整理好评语,提交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 议审核批准后,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二)品种权的申请,受理与审批 农业部、林业局等行政部门负责植物新 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 的新品种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 并予以登记公告。 1· 申请和受理 ①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 构提出申请; ②外国人或单位在中国申请品种权时,按 中国的有关协议办理; ③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新品种 向国外申请时,应向审批机关登记。
2)侵权行为的处罚 ①授权品种在保护期内,凡未经品种权人 许可,被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其繁殖材 料的,品种权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 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关系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是两项性 质不同的法规 (条例),对于已规定需经品 种审定合格才能推广的作物种类,育成的 新品种即使已被批准授予品种权,但在生 产、销售和推广前,仍应先通过品种审定。
(3)新品种在繁育推广过程中,必须遵循良 种繁育制度,并采取各种措施,有计划地 为发展新品种的地区和单位提供优良的合 格种苗。(防止繁殖不纯的种子或苗木) (4)新品种的育成单位或个人在推广新品种 时,应同时提供或写明该品种配套栽培技 术,做到良种良法配套推广。
二、品种推广的方式方法 传播方式分为大众传播、集体指导、 个别指导的分类方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品种推广可采用如下途径和方法:
2) 归属 ① 执行单位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 的育种,新品种申请权属于单位; ② 个人利用自己的条件完成的育种,申请 权属于个人; ③ 委托或合作育种,品种权按合同规定, 无合同时品种权属于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 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四)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行为的处罚 1)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 其他植物为15年。在保护期内如品种权人未 按规定缴纳年费、未按要求提供检测材料, 或该品种已不符合授权时特征和特性,或书 面声明放弃品种权,审批机关可作出宣布品 种权终止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公告。
2.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须经实地考察后 提交下一次专业委员会复审。例如审定未 通过而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 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如复审未通过, 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二) 定名、编号登记和公布 ① 定名:新品种的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 提出建议,由品审会审议定名,引进品种 一般采用原名或确切的译名编号登记:
通过颁布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实行保护, 从而保障育成者的权益,这在中国尚属首 次,切实贯彻实施尚需制定相应的细则和 配合一定时日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其次条 例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限于国 家植物品种名录中列举的种类,而目前已 被列人保护名录的园艺植物种类不多,有 待于今后增补和完善。
第三节 品种推广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8章46条。 内容包括授予新品种权的条件;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保护期限和处罚等都作出了规定,并定 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① 申请授权的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品 种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 ②授权新品种是指经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 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 整齐性和稳定性,并已经命名的植物品种。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品 种的管理,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推广优 良品种,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实现品种 布局区域化,从而可避免品种繁育推广中 的盲目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品种审定的依据是品种试验。新品种必须 经过2年多点区域试验和1年生产试验,掌握其特 征特性,从中选出合乎要求的优秀者,经过审定 在适应的地区推广。因此,品种试验是新品种从 育种到生产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而品种审定则 是对经过试验的品种作出是否符合推广要求的决 定。
申请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 ①申请书; ②说明书; ③该品种的照片。 审批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 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2· 审查和批准 1) 审查 ①审查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根据新品种授权条件完成初审,对初审合 格者予以公告。 ②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③不合格的通知其3个月内予以修正,逾期 (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修正后仍然不合 格的,驳回申请。
三、报审条件和程序 (一)报审条件 1.经过连续2-3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 产试验,在试验中表现性状稳定、综合性 状优良。申报国家级品种审定的需参加全 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 优异、并经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 种;或经两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2· 报审品种 ①产量上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 品种10%以上, ②其它性状与对照相当。或产量虽与当地 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相近, ③成熟期、品质、抗性等有一项乃至多项 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者。
(二)申报材料 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 通常要求附以下材料: (1)每年区域试验(2份)和生产试验 (1份)年终总结报告; (2)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性鉴定报告; (3)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报告;
(4)品种特征标准图谱照片和实物标本; (5) 栽培技术及繁 (制)种技术要点;(纯育品种) (6)下一级品审会 (小组)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 证书复印件; (7)足够数量的原种。
一、品种推广准则 为避免品种推广中的盲目性给生产上造成的损 失,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品种推广应遵循: (1)实行品种审定的作物,只有经品种审定合格的 品种,由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公布后,才能进行推 广。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推广。 (2)坚持适地适种,审定合格的品种,只能在划定 的适应区域范围内推广,不得越区推广。
育成的新品种经品种审定合格方能 推广应用于生产;品种育成者经申请并被 授予品种权后能获得权益保护;而良种繁 育是优良品种在推广应用于生产过程中, 迅速扩大其种苗数量和提高种苗质量的 重要环节。 本章将讨论新品种申报品种审定和 品种授予权的程序和方法,以及在推广 繁育过程中如何防止品种劣变退化,保 证提供品种纯正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 种苗。
1.新颖性:指申请品种在申请前该品种繁殖 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 内销售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 植物、果树、观赏树木未超过6年,其他植 物末超过4年。 2.特异性:指明显区别于已知的植物品种。 3.整齐性:指经过繁殖,其主要性状特性一 致。 4.稳定性:指经反复繁殖后品种(纯育品种) 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F1代杂种,其 相关的特征特性保持相对稳定。
2) 批准 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对 符合条件的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 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告。审查不合格而申请 人不服时,可在3个月内请求复审。
(三)授权品种的权益和归属 1) 权益条例明确规定: ①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 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 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 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 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 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例如作为砧木或作 为亲本重复应用。
第二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
一、新品种保护的意义 优良品种是农业生产获得高产、优质、 高效的基本因素之一。 1.保护新品种育成者的权益,对鼓励育种 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植 物育种是一项需时较长和资金投入较多的 项目。
2.现阶段中国科研体制对育种事业的经费投入 还远不能满足育成高质量品种的需要,实施植物 新品种保护,将为育种经费的来源开辟一条补偿 的途径。这些都有利于育成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 从而促进农林业生产的发展。
第一节 品种审定
一、品种审定的概念 品种审定是指对新选育或新引进的品 种由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并 作出能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 合格的品种,由农业行政部门公布后,才 可正式繁殖推广。
大田作物才可以推广,目前,蔬菜类 除大白菜以外的蔬菜,不需要审定就可以 推广,其责任由作者承担。中国园艺植物 中的蔬菜类最先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果树 植物也于前几年初步实行,观赏植物由于 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加之原有的工作基 础较薄弱,近年来才在少数种类中开始试 行。
② 编号登记和公布 经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审定的品 种,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登记并公布,由省级审定 通过的品种,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厅统一 编号登记、公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审会备案。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试行)规 定:凡是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 得繁殖、经营和推广,不得宣传,报奖, 更不得以成果转让的名义高价出售。蔬菜 等小作物除外。
3.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通过 制定与颁布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 对品种育成者劳动的尊重和权益的保护。
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措施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重视对植物新品种的 保护,通常从立法上维护育种者的利益。 只有获得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才有权繁 殖、销售或转让该品种。立法名称依不同 国家而异,采用品种保护法的国家有英国、 荷兰等,采用特许保护法的国家有意大利、 韩国等,也有的国家两法并用如美国、法 国等。
新品种保护的措施包括: 立法的具体内容如日本于1978年施行 的,经修订的种苗法规定“果树育种中个 人或公立机关育成的新品种。 (1) 进行苗种的销售,必须得到育成者 的许可。 (2) “苗木商要支付给育成者一定费用 而获得销售权,承担苗木的生产与销售”。 等从国家育成而进行种苗登录的新品种, 可通过果树种苗协会窗口实施允诺费业务, 按生产量收取苗木和接国现阶段在国家和省 (直辖市、自 治区)两级均设臵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 (简称品审会),地(市)级设农作物品种审定 小组(简称品审小组)。审定机构,通常由 农业行政部门、种子部门、科研单位、农 业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全国品种 审定委员会下设包括蔬菜、果树等各作物 专业品审会,省品审会下设各作物专业组。 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 设专门机构办理。
(一)大众媒介传播 即利用电视、电台、报刊发布有关品 种信息,包括新品种通过审定后的正式公 布等。大众媒介传播具有覆盖面大、能在 短时间内将信息传给广大农民的特点,推 广快。但大众媒介是单向的信息传播,不 能进行现场示范和交流,对信息的接受程 度常受信息发布单位和传播机构的权威性 所左右。
品种审定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 验; (2)对报审品种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能 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保证 通过审定的新品种在生产上能起较大作用; (3)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 例》,对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提出意见。
全国品审会负责全国性的农作物品种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适合于跨省 (自 治区、市)推广的国家级新品种;省 (直辖市、 自治区)品审会负责本省 (市、自治区)的农 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本省 (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地 (市) 品审小组对本地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进 行初审,对省负责审定以外的小宗作物品 种承担试验和审定任务。
(三)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通常包括: (1)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2)育种者单位审核并签章; (3)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并签章; (4)育种者所在地区的品审会(小组)审 查同意并签章。
四、 品种审定、定名和登记 (一) 审定 1.各专业委员会 (小组)召开会议,对报审 的品种进行认真的讨论审查,用无记名投 票的方法决定是否通过审定,凡票数超过 法定委员 (到会委员须占应到委员的2/3以 上)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为通过审定,并 整理好评语,提交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 议审核批准后,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二)品种权的申请,受理与审批 农业部、林业局等行政部门负责植物新 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 的新品种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 并予以登记公告。 1· 申请和受理 ①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机 构提出申请; ②外国人或单位在中国申请品种权时,按 中国的有关协议办理; ③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新品种 向国外申请时,应向审批机关登记。
2)侵权行为的处罚 ①授权品种在保护期内,凡未经品种权人 许可,被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其繁殖材 料的,品种权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政府农 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 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四、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关系 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是两项性 质不同的法规 (条例),对于已规定需经品 种审定合格才能推广的作物种类,育成的 新品种即使已被批准授予品种权,但在生 产、销售和推广前,仍应先通过品种审定。
(3)新品种在繁育推广过程中,必须遵循良 种繁育制度,并采取各种措施,有计划地 为发展新品种的地区和单位提供优良的合 格种苗。(防止繁殖不纯的种子或苗木) (4)新品种的育成单位或个人在推广新品种 时,应同时提供或写明该品种配套栽培技 术,做到良种良法配套推广。
二、品种推广的方式方法 传播方式分为大众传播、集体指导、 个别指导的分类方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品种推广可采用如下途径和方法:
2) 归属 ① 执行单位任务、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 的育种,新品种申请权属于单位; ② 个人利用自己的条件完成的育种,申请 权属于个人; ③ 委托或合作育种,品种权按合同规定, 无合同时品种权属于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 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四)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行为的处罚 1)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 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 其他植物为15年。在保护期内如品种权人未 按规定缴纳年费、未按要求提供检测材料, 或该品种已不符合授权时特征和特性,或书 面声明放弃品种权,审批机关可作出宣布品 种权终止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公告。
2.对审定有争议的品种,须经实地考察后 提交下一次专业委员会复审。例如审定未 通过而选育单位或个人有异议时,可进一 步提供有关资料申请复审。如复审未通过, 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二) 定名、编号登记和公布 ① 定名:新品种的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 提出建议,由品审会审议定名,引进品种 一般采用原名或确切的译名编号登记:
通过颁布条例对植物新品种实行保护, 从而保障育成者的权益,这在中国尚属首 次,切实贯彻实施尚需制定相应的细则和 配合一定时日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其次条 例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限于国 家植物品种名录中列举的种类,而目前已 被列人保护名录的园艺植物种类不多,有 待于今后增补和完善。
第三节 品种推广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8章46条。 内容包括授予新品种权的条件;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 保护期限和处罚等都作出了规定,并定 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① 申请授权的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品 种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种; ②授权新品种是指经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 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 整齐性和稳定性,并已经命名的植物品种。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品 种的管理,有计划地、因地制宜地推广优 良品种,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实现品种 布局区域化,从而可避免品种繁育推广中 的盲目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品种审定的依据是品种试验。新品种必须 经过2年多点区域试验和1年生产试验,掌握其特 征特性,从中选出合乎要求的优秀者,经过审定 在适应的地区推广。因此,品种试验是新品种从 育种到生产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而品种审定则 是对经过试验的品种作出是否符合推广要求的决 定。
申请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 ①申请书; ②说明书; ③该品种的照片。 审批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 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2· 审查和批准 1) 审查 ①审查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根据新品种授权条件完成初审,对初审合 格者予以公告。 ②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③不合格的通知其3个月内予以修正,逾期 (超过三个月)未答复或修正后仍然不合 格的,驳回申请。
三、报审条件和程序 (一)报审条件 1.经过连续2-3年的区域试验和1-2年的生 产试验,在试验中表现性状稳定、综合性 状优良。申报国家级品种审定的需参加全 国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表现 优异、并经一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 种;或经两个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2· 报审品种 ①产量上要求高于当地同类型的主要推广 品种10%以上, ②其它性状与对照相当。或产量虽与当地 同类型的主要推广品种相近, ③成熟期、品质、抗性等有一项乃至多项 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者。
(二)申报材料 按申报审定申请书各项要求认真填写, 通常要求附以下材料: (1)每年区域试验(2份)和生产试验 (1份)年终总结报告; (2)指定专业单位的抗病(虫)性鉴定报告; (3)指定专业单位的品质分析报告;
(4)品种特征标准图谱照片和实物标本; (5) 栽培技术及繁 (制)种技术要点;(纯育品种) (6)下一级品审会 (小组)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 证书复印件; (7)足够数量的原种。
一、品种推广准则 为避免品种推广中的盲目性给生产上造成的损 失,充分发挥良种的作用,品种推广应遵循: (1)实行品种审定的作物,只有经品种审定合格的 品种,由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公布后,才能进行推 广。未经审定或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不得推广。 (2)坚持适地适种,审定合格的品种,只能在划定 的适应区域范围内推广,不得越区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