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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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
•【文号】商人字[2003]10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选派和管理办法
(商人字[2003]105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驻外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和完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工勤人员(以下简称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工勤人员是指派往驻外经济商务机构长期工作的厨师、维修工和招待员等。

第三条驻外工勤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由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以下简称人事司)负责。

第四条驻外经济商务机构负责驻外工勤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派
第五条人事司根据国外工作需要,制定驻外工勤人员轮换计划,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各推荐驻外工勤人员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下达本年度推荐计
划。

推荐单位包括:
(一)本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
(三)有关省市人事厅(局)、劳动厅(局)等。

第六条各推荐单位根据人事司分配的名额,按照"驻外工勤人员选派条件"(见附1)组织预选工作,对候选工勤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其专业技术进行重点考核。

各推荐单位应通知预选合格的工勤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驻外经商机构工勤人员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2),并对《推荐表》中被推荐工勤人员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连同被推荐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一并寄交人事司。

第七条人事司对被推荐的工勤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技术考核,并对技术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组织考察。

第八条凡通过技术考核和组织考察,符合外派条件的工勤人员均录入"驻外工勤人员后备库"(以下简称"后备库")。

人事司应及时将列入"后备库"人员名单通知各推荐单位。

"后备库"中人员的后备期为两年,超过两年未派出人员需重新推荐和考核。

第九条人事司每年举办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培训班,根据驻外工勤人员需求情况对"后备库"中列入年度外派计划的工勤人员分别进行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和外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人事司根据外派计划,从培训合格的人员中确定驻外工勤人员,并通过各推荐单位向其所在单位函商借调。

第十一条工勤人员所在单位根据人事司的要求填报《因公出国人员审查
表》一份,推荐单位负责人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人事司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组织程序进行报批,并向各推荐单位下发"常驻国外人员批准通知单"。

第十三条各推荐单位应将"常驻国外人员批准通知单"转交驻外工勤人员原单位,通知驻外工勤人员按照人事司的具体要求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驻外工勤人员任期两年。

对因政治素质、工作态度、技术水平等原因表现不好的,应提前调回,五年内不再派出;对表现优秀的,可列入"后备库",在今后选派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工作期间,人事关系不转,国内工资停发,如涉及其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均由其本人与原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驻外工勤人员出国工作期间按照规定享受我驻外工作人员工资和医疗待遇;其国外工资档次的确定,根据其所在单位与当前工资挂钩的技术等级或实际工龄核定。

第十七条驻外工勤人员每年参加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人员年度考核,期满调回时由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作组织鉴定。

人事司每年年底以适当方式向驻外工勤人员推荐单位反馈其本人驻外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

驻外工勤人员期满调回时,人事司将其出国期间的考核和鉴定材料一并寄交推荐单位。

第十八条驻外工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规定赴其驻在国随任或探亲;驻外工勤人员的成年子女和父母可按规定自费探亲。

驻外工勤人员家属在国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1
驻外工勤人员选派条件
(一)政治条件
忠于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个人及家庭政治历史清楚,在重大政治事件中无问题。

(二)技术条件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作经验,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懂外语和一专多能者优先考虑。

1.厨师
精通菜肴和面点以及家常菜的制作,并能独立操办对外各种形式的高档宴请。

有红案一级或高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2.维修工
经过正式技术考核,持有低压运行维修电工执照。

能看图纸,会维修制冷设备、家电、电梯、电话和复印机等。

懂水暖知识,对锅炉、水暖设备和管道设施等能进行维修。

年龄不超过50周岁。

3.招待员
熟练掌握对外宴请程序,招待服务规范,懂得服务礼仪。

年龄不超过40周岁,相貌端庄,身材适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70米,女性不低于1.60米。

会理发和烫发者优先考虑。

(三)工作要求
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肯钻研业务,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工作积极主动,
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团结同志,家庭和睦;曾评为先进工作者优先考虑。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本人及家族没有遗传病史,个人无传染病史和其他慢性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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