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费师范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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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费师范生协议书
甲方(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乙方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山西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公费师范生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乙方为甲方培养的公费师范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公费师范生培养并承诺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目的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乙方在甲方单位接受公费师范生培养,并在毕业后履行从事教育工作的承诺。
第二条培养内容
甲方负责乙方的培养,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教学资源、教学指导、实习实训等,以确保乙方能够达到公费师范生培养标准。
第三条乙方义务
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培养计划和要求,按时完成学业。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 乙方毕业后应按照甲方的安排,在山西省内从事教育工作,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四条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学业成绩、行为表现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2.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调整乙方的培养计划和内容。
第五条甲方义务
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育资源。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实习实训机会。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毕业后的教育工作安排。
第六条违约责任
1.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教育工作承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乙方在校期间甲方为其支付的学费总额。
2. 若甲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其他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