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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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供水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水环境,依法管理取用水的行为,保障供水公司的取水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的取用水行为,包括地下水、地表水、雨水等各类水资源的取水行为。

第三条供水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取水,严格控制取水量,加强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推动清洁生产。

第四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调度与监测,做到取用水与水资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水资源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调度工作,确保取用水的合理利用。

第六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取用水的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节约技术,降低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

第七条供水公司应当对取用水进行监测与检测,确保取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八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取用水情况。

第九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十条供水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取用水资源,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第二章取用水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供水公司取用水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取水。

第十二条供水公司应当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明确取水用途、取水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供水公司取水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上交给水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供水公司取用水量超过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取水量进行取用水,不得越权取水。

第十六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取用水台账,记录取水量、水质等情况,做到取水管理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当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取水情况,确保取水符合审批要求。

第十八条供水公司取水应当根据水资源供需情况进行调度管理,做到合理平衡。

第十九条供水公司应当做好取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取水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的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取水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供水公司应当遵守取水许可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取用水用途,否则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章取用水节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意识,提倡全员节水,推动企业节水工作。

第二十三条供水公司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宣传教育,提高员工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供水公司应当制定水资源节约方案,明确节约措施和目标,实施节水计划。

第二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当推广水资源节约技术,引入先进水处理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耗水量。

第二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用水定额制度,对不同用水行为进行分类管理,促进用水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供水公司应当对取用水进行合理分配,做到科学使用,避免浪费。

第二十九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与用户的合作,推动用户节水减排,降低取用水量。

第三十条供水公司应当制定用水目标,并实施用水绩效考核,对节水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取用水监测与检测
第三十一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取用水监测系统,对取水量、水质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十二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取用水检测机构,对取用水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取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十三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水质监测标准,明确监测频次和方法,做到取水质量可控可测。

第三十四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水质监测数据的分析与评估,对取水质量进行跟踪和监控。

第三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对过去的监测数据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查询和复核。

第三十六条供水公司应当依法公布取用水监测与检测结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第五章取用水信息报告
第三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取用水信息报告制度,向水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取水情况。

第三十八条供水公司应当规范信息报告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第三十九条供水公司应当定期向水资源管理部门递交取用水信息报告,明确报告内容和形式。

第四十条供水公司应当对取用水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取用水信息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

第四十一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取用水信息公开制度,对外公开取用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水资源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四十三条供水公司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员工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

第四十四条供水公司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推动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供水公司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

第四十七条供水公司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奖惩制度,对保护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处罚。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供水公司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取用水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取用水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供水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取用水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供水公司,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处理。

第五十二条供水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取用水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取用水的合法合规。

第五十三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取用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相关数据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供水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取用水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水资源管理部门所有,供水公司如有异议可向水资源管理部门申诉。

第五十六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供水公司取用水管理制度的内容,供水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进行取用水
的管理,确保取水合法合规,保护水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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