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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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4.29
•【字号】穗国税发[2008]113号
•【施行日期】2008.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113号2008年4月29日)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开国税发〔2008〕14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3〕36号印发)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经研究,现对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该公司在2005年购买的艾普斯变频电源、脉冲布袋除尘器、高温烘房等九项国产设备价款(638,620.07元)的40%(255,448.03元),准予其在2005年比2004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对该公司在2006年购买的高温烘房、烘版箱、晒版机、胶卷带等十六项国产设备价款(500,299.65元)的40%(金额200,119.86元),准予其在2006年比2005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对该公司在2007年购买的喷砂机、高温烘房、加热层液压机、锁模机等十二项国产设备价款(664,786.33元)的40%(金额265,914.53元),准予其在2007年比2006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购买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开国税发〔2008〕1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主要是生产无机非金属高性能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本公司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该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购买37项共45台国产设备,其中:1.2005年1月至9月购买9项共9台国产设备,不含税合计人民币638620.07元(详见附件一);2.2006年2月至12月购买16项共18台国产设备,不含税合计人民币500299.65元(详见附件二);3.2007年1月至10月购买12项共18台国产设备,不含税合计人民币664786.33元(详见附件三)。
上述37项共45台国产设备投资额合计人民币1803706.05 元。
该公司上述国产设备投资在企业投资总额以内,其投资项目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三类第(十二)条第7项(F031207),且所购设备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同意绩能复合材料制品(广州)有限公司:1.2005年所购上述国产设备投资额638620.07元的40%(即人民币255448.03元),从购置设备当年(2005年)比购置设备的前一年(2004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2.2006年所购上述国产设备投资额500299.65元的40%(即人民币200119.86元),从购置设备当年(2006年)比购置设备的前一年(2005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3.2007年所购上述国产设备投资额664786.33元的40%(即人民币265914.53元),从购置设备当年(2007年)比购置设备的前一年(2006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当否,请批示。
附件:2005至2007年所购国产设备明细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联系人:温碧文联系电话:8222727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