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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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基础知识课件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变更与终止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内容提示]
本章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特点、分类,对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特定的内容、要求也进行了一定的讲解。
在保险实务中,相关的内容还需要灵活运用,因此,结合保险基本原则,理解和掌握以保险合同为核心的保险基本法律规范,是本章的重点和难点。
[[]实例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湖南某私营企业主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
投保时,该企业主要是生产电子元器件。
保险合同生效三个月后,该企业转而生产烟花礼炮。
后来厂区电线遇雷击引发火灾,财产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因其未及时告知生产转向的具体情况,部分标的的变更未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保险人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实例二]
华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12月13日为其妻刘某向一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保额为150000元,当日预交了首期保费。
缴款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声明:“保险人的责任自正式签发保单、正式出具保费收据后开始,在这之前,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实例三] 保险公司于12月23日签发了保险单。
该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经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的重大疾病时,保险人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2003年6月14日,被保险人突发严重脑栓,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未满180天,保险
人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额10[%]的保险金并退回所
收的保险费(不计息)。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特点与分类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点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种类(8种) (一)按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状况分类 (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分类 (三)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 (四)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类 (五)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类 (六)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类 (七)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分类 (八)按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分类 (一)按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状况分类单一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合同只承保一种危险责任。
如农作物雹灾险合同。
综合危险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合同承保二种以上的多种特定的危险责任。
(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分类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需要双方先约定一个固定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进行保险。
全损时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均按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计算。
定值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如古玩、字画的保险,还有货运险、船舶险等。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限额。
损失时,以损失当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三)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定额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保险
金额的保险合同,一般人寿保险采用。
补偿保险合同是以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合同,一般非人寿保险采用。
(四)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情况分类个别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集合保险合同是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团体保险合同。
(五)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分类特定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总
括保险合同是以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六)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分类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全损时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可能出现不足额保险的三种原因:(1)保险人为防范风险;(2)投保人为节省保费;(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使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不足额保险赔偿方式有两种:(1)比例赔偿方式;(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七)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分类专一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并建立保险关系的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数个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
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各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八)按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分类原保险合同。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又称分保合同,指原保险人为分摊已承保的危险而与再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它是一种补偿性合同,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二)关系人: 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
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具体内容包括:依法成立,接受监督;组织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分业经营。
(2)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
(3)保险人必须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
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投保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须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财产或人身受合同保障的人。
(2)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就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受益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但须以出生时存活
为必要条件。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必须是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有: ?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保险合同内容的构成从保险法律关系要素看,保险合同由四部分构成: (1)主体; (2)客体; (3)权利义务; (4)其他声明事项。
从条款的拟定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二类条款构成: (1)基本条款
(2)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
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除基本条款外,当事人还可根据需要约定其他条款。
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
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只能附加于基本险条款,作为基本险条款的扩展或延伸。
附加条款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主要包括: 投保单即要保书,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经保险人承诺后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即“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主要在货运险、团险中使用。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暂保单内容较简单,有效期一般为30天。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与终止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保险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立即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保险合同。
无效保
险合同的种类 1.按无效的程度分: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2.按无效的性质分: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无效合
同的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二、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主
体的变更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合同的转让。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因: (1)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2)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 (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保险合同客体变更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增减变化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除的形式: 法定解除、协议解除。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限制: 1(货物运输保
险合同和运
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
2(当事人通过保险合
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解
除的后果指解除保险合同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溯及力。
对以下情形不
具有溯及力: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
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保险人
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投保人可在保险人赔偿30天内提出终止合同,如由保险人提出,应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及其原则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