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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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委任及解任,必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由于经理与公司居于委任关系,所以公司与经理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委任合同,但其中的一方在不利于他方的情况下提出终止合同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除非存在责任不在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不得不终止合同时,该当事人可予免责。

当发生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如经理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公司与经理之间的委任关系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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