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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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9.12.19
•【文号】[89]国税流字第613号
•【施行日期】199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营业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1989年12月19日(89)国税流字第61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民航体制改革,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8)财税营字第005号文规定:对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地面飞机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在1989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鉴于民航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尚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决定,对民航地面服务费收入和代理售票手续费收入,再给予免征营业税半年的照顾,即从1990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届时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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