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罗尔斯的“基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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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 统 , 只是引入 了几 条结 论 而未加 以论 证 , 他 比较 确 定 的有 三条 : 首先 , 本 善 包 括 权 利 和 自由 、 力 和 基 权
机会 、 入和 财富 以及 自尊 的 社会 基 础 ; 次 , 收 其 基本
善对于所有合理的人生计划都是有用的。一个理性 存在者不论有什么具体 的善 的观念 , 都需要基本善 作 为实 现计划 的手段 ; 再次 , 于原 初状 态 中的立 约 处 者希望能够获得尽量多的基本善 , 而不是相反 。而 第七章中提出的一种善的弱理论就是来证 明这些结
[ 摘 要] 罗尔斯 的正 义两原 则是要 运用于社 会结构的 , 社会 价值” “ 的分 配由社会 结构 来进 行。他将 由社 会分
配 的社会价值 ( 权利、 自由、 权力 、 机会 ) 等称之为“ 本善 ” 基 。在关 于正义原则 的论证 中, 基 本善 ” “ 的观念 占据 重要
的地位 : 一是为 区分“ 最不利 者” 提供 了标准 , 二是为它的“ 原初状 态” 中的主体提 供 了心理动机。但 是 , 基本 善” “ 理
部分 。然而在 那 里罗 尔斯关 于基 本 善 的论 述 还过 于
能的 , 为此一种详细 的关于善 的理论就 是必要的。
艾伦 ・ 吉伯德 正确 地 指 出 了这 一点 : 我 感谢 Al “ ln e Gbad对 第一 份 手稿 (94 16 ) ibr 16 — 95 的批 评 , 回答 为
择 时不 具有 “ 动机 ” 的话 , 么选 择 就是 盲 目而不 可 那
第一编“ 理论” 和第三编“ 目的” , 中 前者主要是一些 结论 , 而后者则是对这些结论 的论证。在第二章解 释 正义 两原 则时 , 由于 正 义 的 主题 是 社 会 的基 本 结
构, 主要 是 分 配 正 义 , 分 配 的对 象 就 是 社 会 基 本 而 善 ①。同时 罗尔斯 假定 社 会 的基 本 结 构分 配 某 些 基 本 善 , 以正义 两原 则 明显将 社会 基 本 结 构 划 分 为 所 两 大部 分 : 民的政治 权利 部分 和社 会 、 公 经济 利益 的
21 0 2年 4月
理论 学刊
T e r o r a h o yJ u n l
Ap . 0 2 r2 1 No 4 S r No 2 8 . e . . l
第 4期
总 第 2 8期 1
试 析罗尔斯 的“ 本善 " 基
张瑞 臣
( 南大 学《 云 云南大学学报》 编辑部 , 云南 昆明 6 09 Nhomakorabea 50 1
论的 , 从标题“ 为合理性 的善” 以看出 , 作 可 这种善
的弱理 论又 是建 立在 合理 性 的基 础 上的 。下 面就对 这 种善 理论 作一 论述 。
一
一
“ 原初状态” 下立约者进行合理选择的动机问题 , 同 时也 反映 了一种 义务 论式 的对 “目的” 的理 解 , 以 即 种善 的弱 理论 来保 证正 当对 善 的优先 性 。然 而该
论也存在 着某些缺 陷和问题 , 遭到 了施 瓦茨、 内格 尔等学者 的批 评 , 他们 促使 罗 尔斯对 “ 本善” 出回应 , 基 作 不断加
以修 正。罗 尔斯 的基 本善 理论 不可能对 于每个人都是公平 的, 因为它立足 于美国的 民主社会模式 , 而这种模式是建
立 在 一 种 西 方传 统 的 个人 主 义 观 念 基 础 之 上 的 。
[ 关键 词 ] 罗尔斯 ; 基本善 ; 正义论
( 中图分类号] 7 2 5 B 1 .9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2 3 0 (0 2 0 - 0 1 o 10 - 9 9 2 1 )4 0 8 一 4
罗 尔斯 对基 本 善 理论 的论 述 , 疑 在 其 整 个 正 无 义 论体 系 设 计 中 占有 比较 重 要 的 地 位 : 解 释 了 它
为保 证 这种 道 德 中立 的 理解 , 尔 斯把 它建 立 罗 在合 理性 的基础 上 。这 同原 初状 态 中一样 , 约 者 立
立约者虽然不知道 自己具体 的善 的观念, 但是他们 却知道 , 无论在进入社会之后他有什么样的人生计
方 面 , 尔 斯 在原 初 状 态 的 设 计 中通 过 “ 罗 无
知 之幕 ” 的假 设 , 蔽 了立 约 者 的具 体 知识 和信 仰 , 屏
理论 也 遭 到 了同样 多 的 反驳 , 最早 的 以施 瓦 茨 和 内
从而只存在着客观上的资源的中等匮乏和立约者主
观上 的相互 冷淡 , 此之外 , 约者 还具有 一种 一般 除 立 的善 的观念 , 这种 观念不 具有 具体 内容 , 但 即不 是关
格 尔等 为代 表 , 使 得 罗 尔 斯 后来 对 基 本 善 的理 论 这
不断进行修改和重构 。
罗 尔斯关 于基 本 善 的 论述 主 要 见 于 《 义 论 》 正
于每个人合理生活计划 的描述 , 否则就违背无知之 幕的假定了。然而对这个善的观念的作用和地位罗 尔斯却没有加以讨论。但如果立约者在进行合理选
① 罗 尔斯 曾 明 确 将 基 本 善 区分 为 自然 基 本 善 和 社 会 基 本 善 , 在 行 文 中忽 略 了对 自然 社 会 善 品 的 探 讨 , 而 我 但 从
们 可以把他 关于基 本善 的论 述等 同于社会 基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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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订立 契约 乃是 为 了增 进 自己的利 益 , 是 他 们却 但 对 于什 么是 自己的利益 这点 一无所 知 。而这 种利益 就 是社 会基本 善 , 罗尔斯 认 为这是人 类 的共 同需要 。
他对当时提出的‘ 无知之幕 ’ 的反对 , 似乎需要把一 种善的理论包括在 内, 结果就产生 了以第七章讨论 的善的观念为基础的基本善的概念。 … ” 关于契 约式的正 义理论 需要一 个善 理论 这点 , 罗尔 斯在 15 98年撰写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 一文 中对它还没
有 充分 的 了解 。在该 文 中他 只指 出立 约者 之所 以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