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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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执行外,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
第 3 条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任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
冲击地压防治业务管理由生产技术部防冲办负责。
第 4 条为搞好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矿井成立专门的防冲队,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管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
第 5 条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 6 条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负责,冲击危(wei)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 7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 8 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9 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即将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 10 条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
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
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第 11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当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首先开
采保护层,并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开采保护层必须采用陷落法开采,有效保护期为三年。
如果地球
物理测量及钻粉监测表明卸压继续有效。
有效期可延长,但必须及时
检查卸压的有效性。
第 12 条主要硐室、开辟巷道应布置在稳定岩层或者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已解除冲击危(wei)险的煤层中,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 倍的巷道高度。
第 13 条具有冲击地压煤层的采区不得留有煤柱和支柱果如果在
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注在采掘
工程图上。
第 14 条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工作面同时相向或者
相背开采。
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断层附近的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应尽量
加大工作面的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倾斜长度普通不低于150 米。
第 15 条特殊危(wei)险冲击地压条件下掘进和回采时,要参照
观察和测量结果,根据危(wei)险状态和条件变化,在冲击危(wei)险煤层内划定特殊危险区并在煤层平面图上标明,矿总工程师负责划
定冲击地压特殊危(wei)险区。
特殊危(wei)险冲击地压条件下
的开采必须编制专门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危(wei)险区
1、采空区周围。
2、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或者上部遗留煤柱以及其它应力集中区。
3、石门揭露冲击地压煤层。
4、采煤工作面的超前压力影响区。
5、断层或者其它大型地质构造附近。
6、被大量巷道分割的煤层。
7、同时开采的两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应力叠加区。
8、邻近煤层或者本煤层中开采边界和残留煤柱的影响区。
9、相向推进的采煤工作面之间的煤柱。
10、孤岛采煤及回收煤柱。
冲击地压煤矿的采煤工作面,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切眼、停采线位置,使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尽量对齐,避免浮现梯形、三角形、锯齿形等不规则形状煤柱。
②采煤工作面应保持直线推进,推进速度不宜过快,应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采空区不留有煤柱和支柱。
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一,必须将煤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注在采掘工程图上。
③采煤工作面应背向采空区,煤柱及大的地质构造开采,避免面向采空区或者煤柱区开采而产生应力集中。
④采煤工作面的上、下平巷,应使用锚索、网柔性支护;超前
60 米加强支护。
⑤采煤工作面 150 米范围内不得存放备用闲置物料、设备等,电器设备必须固定坚固。
⑥停产 3 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必须重新进行冲击危(wei)险性预测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7 )冲击地压煤矿的掘进工作面应遵从以下规定:
①双巷同时掘进的巷道,错距不得小于50 米。
两条平行巷道
之间的煤柱不小于 8 米,联络巷道应于2条平行巷道垂直。
②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 米时必须住手一个头掘进。
③同一区段采空区两侧不得同时进行采掘活动。
④掘进工作面不得尾随采煤工作面掘进。
⑤煤层内应采用宽巷掘进。
⑥采掘巷道布置应避开断层下盘。
第 16 条在井下冲击地压特殊危(wei)险区首尾边界建立警告牌,警告牌应注明:“冲击地压特殊危(wei)险区始点,无关人员禁
止通行”;“冲击地压特殊危(wei)险区终点”。
冲击地压特殊危(wei)险区限定至少的生产必需人员,无关人员禁止停留。
在冲击地压特殊危(wei)险区,机械设备安设以及在大小硐
室内的布置、材料堆放要有专门措施。
冲击地压煤层的巷道应采用宽巷掘进或者沿空掘巷,采用锚网支护或者高强度可缩性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掘进工作面巷道交叉口、采煤工作面前方60 米范围内的巷道都要加强支护。
必须制定停采工作面每次恢复工作之前的防冲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17 条冲击地压危(wei)险区内掘进和采煤时,必须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不小于3.5 倍的采高或者巷道高度。
第 18 条避免工作面双巷齐头掘进,两掘进迎头的先后错距不得小于 50 米。
相向掘进的巷道相距30 米时,必须住手一个头掘进,停
掘的巷道除加固支架外,还需进行防冲监测,浮现冲击危(wei)险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 19 条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建立详细说明躲炮时间、距离的标志牌,躲炮时间不小于30 分钟,躲炮半径不小于 150 米,躲炮地点应位于巷道交叉点和冲击地压特殊危(wei)险区以外的支架良好处。
第 20 条在冲击地压煤层危(wei)险区掘进、采煤时应控制掘进速度和工作面推进速度,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 21 条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
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 22 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的施工地点的排查、分析和管理。
对有动力现象的煤岩层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岩层进行弯曲能量指数等项目的测定。
认真分析岩石巷道揭露煤层或者地质构造、应力集
中区附近等情况下的施工,根据冲击地压的危(wei)险状态和施工条件变化,划定不同等级的危(wei)险区并在平面图上标明,形成例会制度,编写记要报集团公司技术处备案。
第 23 条深部岩石巷道在过应力集中区、构造以及揭露煤层和穿
层掘进期间,必须按冲击地压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 24 条近距离煤层群的开采平面图必须明显标注上下相邻煤
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影响较大的地质构造等,采掘工作面从接近到离开煤柱、大型地质构造等情况下施工时,必须控制推进速度,严格执行有关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第 25 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危(wei)险预测预报
制度。
第 26 条冲击地压危(wei)险区的预测预报。
1、冲击危(wei)险区的预测预报工作由矿防冲队负责。
2、冲击危(wei)险程度采用经验类比分析法、地质采矿条件辨别法、矿区地质动力区划法、钻屑法、常规“三量”法、顶板动态监测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进行确定。
第 27 条新采区开采前,应根据煤岩层的冲击倾向鉴定资料和生
产地质条件,用经验类比分析法和矿区地质动力区划法分析估计冲击危(wei)险程度和级别,作为编制专门设计和采掘作业规程以及防
治措施的依据。
第 28 条采用钻屑法、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的冲击危(wei)险指标,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29 条采用钻屑法预测冲击危(wei)险程度,必须指定检测地点,严格按《钻屑法试行技术规范》进行。
第 30 条采用地质动力区划法预测冲击危(wei)险程度时,必须编制专
门的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31 条强化现场信息反馈制度,对“震顶”频发等动力现象强烈
的施工地点要结合周围的地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报矿调度室和安监处。
第 32 条技术部防冲办必须具备有冲击地压位置的采掘工程平
面图。
第 33 条当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危(wei)险时,要采用爆破卸压、注水卸压、大钻孔卸压、强制放顶和具有解除冲击危(wei)险的生产技术措施。
特别危(wei)险区还可采用钻孔深度大于 10 米的特殊爆破。
采用以上方法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 34 条有冲击危(wei)险的煤层开采前必须编制专门措施进行煤层注水,注水不充分的地点,必须实行煤层爆破处理的防治方法。
对冲击地压煤层进行煤层注水时,应按《煤层预注水试行技术规范》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35 条采用爆破卸压时应按《煤层爆破防治冲击地压方法试行
技术规范》中的规定,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编写施工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 36 条加强对动力现象明显巷道的冲击地压防治。
一是必须严格执行躲炮半径、躲炮时间的规定;二是必须加强巷道的暂时支护,全岩锚喷巷道要采取初喷加前探梁或者柱式支护,在不稳定岩层中,巷道爆破前必须采取打超前锚杆或者其他超前加固措施作辅助暂时支护,以保证暂时支护的可靠性。
具体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确定。
第 37 条管理措施的实施参数必须根据生产地质条件采用科学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 38 条实施管理措施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实施方法和具体参数等。
管理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
第 39 条如果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卸压必须住手作业,再继续采
取有效的卸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