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农场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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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涉农场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我们在审理涉农场案件过程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类比较普遍的问题:(一)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农场单方解除合同的现象。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场与承包户作为平等主体签订的合同,其解除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由于农场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往往用自己的管理职权来干预其与承包户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最常见的就是以文件的形式来解除合同,有时也有口头通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现象。
由于农业承包合同是垦区大量存在的一类合同,直接关系到农场职工和外来种植户的切身利益,尤其近年来外来垦区的种植户不断增多,因农场单方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也大量存在,容易挫伤种植户的种地积极性。
(二)在连队队管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的现象。
连队的队管人员作为农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某些职权的行使必须要经过农场的特别授权。
但由于对队管人员的职责范围没有统一规定,各农场规定的又比较笼统、混乱,造成队管人员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的现象比较普遍。
比如有的连队的队管人员以连队的名义或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向个人借款用于连队的生产建设上;又如有的连队队队管人员在饭店以连队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佘欠招待费;再如有的队管人员以连队的名义或个人名义佘欠西瓜款;还如有的队管人员以连队名义拖欠工程费、人工费等等。
由于队管人员身份的特殊性,造成难以判断哪些行为是队管人员的个人行为,哪些行为是队管人员的职务行为。
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导致很多队管人员的监用职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造成农场为队管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由于队管人员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而导致农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有的队管人员违法乱纪,或者挪用公款,或者贪污,导致连队的帐目乱混,比如对职工的应收款不记帐,比如对职工的应付款多记帐等。
在队管人员在职时问题一般暴露不出来,但一旦队管人员被免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一些帐目混乱现象便浮出水面,受到财产损害的职工在讨要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只好将农场起诉到法院。
(四)农场行使管理权不当导致其成为诉讼被告。
农场在行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最常用的一种管理方式就是下“红头文件”,在文件中施加给职工某些义务。
但某些义务不宜用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应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比如文件中明确规定职工必须使用某单位的化肥、农药或种子,有时农场指定的化肥、农药或种子质量不合格,导致种植户受到财产损失,往往导致销售单位或生产单位与农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五)农场对其下属破产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农场的一些下属企业在破产时对债权债务没有清算,导致农场最终成为了民事义务主体。
二、几点具体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农场领导及队管人员的法律意识。
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最重要原因,是由于某些农场领导或队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溃乏造成的。
有些领导干部的权力意识较强,但法律意识淡薄,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手中的职权,不能依法办事,而且出现纠纷后也不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农场的合法权益。
因此
应当在提高农场领导干部及队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尤其应当提高其法律素质。
一要配备法律水平高的领导干部,将是否懂法做为任命、考核农场领导干部和队管人员的一个必备条件;二要加强对农场领导干部与队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此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三要建立起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庭审制度,通过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庭审既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又可以从中发现农场存在的问题。
(二)加快垦区体制改革,彻底实现政企分离。
农场现在政企合一的体制,不利于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不利于农场的健康发展。
一要对农场实行股份制公司改造,完全按照公司模式运行;二要将连队变成改造后农场的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使其成为其他组织而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三)加强合同等管理。
要加强各类合同、公章、介绍信等管理,防止合同的混乱,重点应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一要加强合同的审查,减少合同漏洞,确保合同的质量;二要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农场单方毁约;三要加强合同保管,为将来发生诉讼保全证据。
(四)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
农场领导应当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市场观念,遵循正确的交易规则办事,防止农场干预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
(五)加强对场、队两级的审计工作。
应当加大对农场与连队两级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农场、连队在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杜绝因农场或连队财务混乱而侵害职工的财产权益的行为。
(六)确立队管人员工作职责公示制度。
通过确立此项制度,使职工清楚队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减少表见代理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