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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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3.21
•【字号】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施行日期】2019.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检疫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省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鲁卫函〔2019〕6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和设区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争议(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与接种单位或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3500元/病例。
二、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
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