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工交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清算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关于中央工交部门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总挂钩的清算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0.04.03
•【文号】财工字[1990]86号
•【施行日期】1990.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工交部门实行企业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清算通知
(财工字[1990]86号1990年4月3日)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财务司(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25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劳薪字[89]40号)文件的精神,对1989年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的中央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年终总清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实行直属企业工效总挂钩的中央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劳动部、财政部核批的工效总挂钩方案落实到企业,以保证全部门直属企业工资总额的实际增长不超过按国家规定的部门应提工资增长额。
如果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合计超过部门应提工资总额,超过的数额,要扣减下年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用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及企业留利在当年等额上交中央财政(中央财政补贴的部门,等
额减少中央财政补贴),并在该部门有关收入(或亏损退库)科目中反映。
如果企业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合计小于部门应提工资总额,差额部分作为部门工资调节基金指标,专项用于调剂以后年度的部门工效总挂钩。
二、企业工资调节基金指标的调剂内容是:(1)年终企业工效挂钩实际提取的工资总额大于部门应提工资总额时,可用以前年度工资调节基金指标补充当年应提工资总额指标,如果仍弥补不了全部超发数额时,其余差额部分要等额增加上缴中央财政数额,同时补充的工资调节基金指标不得核入下年工资总额基数。
(2)凡动用以前年度企业工资调节基金指标的部门,必须上报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
由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调减部门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调节基金指标。
(3)退出工效总挂钩,工资调节基金指标一律作废。
三、如果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产品销售价格上涨使部门挂钩经济效益增长过猛,工资增长过快的,要剔除涨价因素。
具体办法是,按照劳薪字(89)40号文件规定对工资总额的提取按一定比例分档扣减:新增效益工资总额基数增长15%(含15%)可以全部提取,15%─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下同)60%,25%─35%(含35%)部分最高提取40%,35%─45%(含45%)部分最高提取20%,45%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10%。
四、部门实行企业工效总挂钩后,若挂钩经济效益下浮而造成工资总额下浮幅度过大,为保证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只下浮到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80%。
五、由于各部门直属企业分散在全国各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难以汇总反映,因此,计算实际平均工资(按工资总额年报数计算的人均实发工资扣除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因素),应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进行计算。
六、实行企业工效总挂钩的中央工交主管部门,同时又实行全行业承包上缴
利润或投入产出大包干办法的,若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一律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七、部门上报国家的企业工效总挂钩方案和清算表必须真实。
如查出瞒报、超报经济效益指标和实际提取工资总额,以及乱挤乱摊成本的,要将瞒报或超报以及乱挤成本的工资上交中央财政,并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八、中央工业交通主管部门的企业工效总挂钩清算表必须于下一年三月底以前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一起,共同上报财政部审批。
附件:一、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二、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部门工资清算表及编制说明(略)
附件一:
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上缴税利复合总挂钩形式
1.与实物(工作)量挂钩部分
公式1:
工资总与实物(工作)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新增效益工资=× 量挂钩的浮×浮动总比例
×───────────
额基数动比例比重实物(工作)量基数
2. 与上缴税利挂钩部分
公式2:
工资总与上交税利挂钩上缴税利增加额新增效益工资=××浮动总比例×────────额基数的浮动比例比重上缴税利基数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实现税利复合总挂钩形式
1. 与实物(工作)量挂钩部分计算公式按公式1。
2. 与实现税利挂钩部分
公式3:
工资总与实现税利挂实现税利增加额
新增效益工资=××浮动总比例×────────额基数钩的复合比重实现税利基数
三、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单项总挂钩形式
公式4:
上缴税利增加额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总比例×───────
上缴税利基数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单项指标总挂钩形式
公式5:
实现税利增加额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总比例×────────
实现税利基数
五、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物(工作)量挂钩形式
公式6:
每单位实行本年实际
新增效益工资=实物(工作)×(完成实物-核定的实物(工作)量基数)
量工资含量 (工作)量
或:
实物(工作)量增加数
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总比例×───────────
实物(工作)量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