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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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档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执行权、监督权的重要依据,是法院工作的真实记录。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院行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行政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
(一)人民法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二)人民法院各部门的工作总结、报告、请示、报告等。
(三)人民法院与外部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
(四)人民法院各类会议记录、文件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七条行政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二)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登记、编号、编制目录。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库房安全、整洁、干燥。
(二)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
(一)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二)对档案利用者进行登记,明确利用目的、期限。
(三)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满足法院工作需要。
五、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档案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后予以销毁。
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六、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