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废止风干牛肉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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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废止风干牛肉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6.06.05
•【字号】内卫计监督字〔2016〕305号
•【施行日期】2016.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废止风干牛肉地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卫计监督字〔2016〕30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风干牛肉地方标准影响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函》(通政函〔2016〕1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风干牛肉地方标准(DB15/432)属于部分强制性条款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风干牛肉地方标准(DB15/432)中涉及到强制条款的内容,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2016年第6号公
告予以废止,其他内容企业可以执行风干牛肉标准(DB15/432)。

风干牛肉地方标准(DB15/432)涉及到食品安全要求的指标,按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现正在组织制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待该标准正式实施后,风干牛肉地方标准(DB15/432)自行废止。

特此函告。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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