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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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说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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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好辛苦,希望大家好好复习,考个好成绩。

犀利哥在这里给大家默默的祈祷吧。

(行政法内容很多很碎,我整理的还算是很细心的,[腾飞妹妹插话:我看过了,总结得很详细,都是精华,真是很辛苦的……]课本上说的不清楚的、容易引起歧义的我给他重新阐明了一遍,课本上说得很清楚但是废话连篇的地方,我给他简化了,这样可以提高复习的效率,这篇资料更适合没有上过课的同学,里边的东西很详尽。

可以保证没有逻辑错误,课本本身出错的例外。

不能保证没有一个错别字,但是我敢打包票应该是没有的。

对了,如果有更好的总结,请务必告诉我)
审查人:赵腾飞(☜对,就是他,没错。

负责检查的,出问题找他。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内容是调整行政关系并由其所调整的对象,即行政关系决定。

➢行政法的实质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行政权: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
家内政外交事务的的国家权力
➢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及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和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及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可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特征:①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立法、司法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②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备主体资格;③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内部机构和公务员无主体资格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及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特征:①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任何主体均不能作为行政相对人,但如果主体不处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地位而处在被其他行政主体管理地位时,可以成为相对人;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才能成为相对人,如果不受到影响,即便是被管理地位也不能成为相对人;③行政相对人可以是任何组织、个人。

➢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的关系,重要特点:①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②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
位。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以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而行使特定行政权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内容:①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及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并且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②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及行政主体发生关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③行政监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时,主要是和国家公务员发生关系,主要通过追究纪律责任(行政处分)的方式对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法监督关系特点:双方主体具有多元性;关系的内容因为主体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异;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法源: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

➢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主体对其申请做出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救济的各种关系。

➢信访机关设于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行政复议机关则只设于行政机关内部,通常是被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单位。

行政救济关系及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有时候是重合的。

➢内部行政关系:上下级行政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

➢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监督关系,直属关系,垂直领导关系,双重领导关系,指导关系
➢公务员及行政机关:特殊劳动关系,职务关系,工作关系
➢行政法制定法法源:宪法及法律: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及协定;全国人大常委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叫做“法令”法令也是行政法渊源
➢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邯郸、本溪、淄博
➢地方性法规: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自直省)的人民大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只需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②《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即省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可制作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报全国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为行政法法源时,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根据宪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
两个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两个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地方性法规及两个条例不同之处:①地方性法规只能由“自直省”的人大或常委、“省自”的省会所在地和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有权制定②地方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自治区两个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自治州县的两个条例里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批准和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行政立法:国务院各个部门可制定部门规章,如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联合制定规章。

自直省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取决于行政主体的级别。

➢中国立法位阶系统:①宪法最高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一级政府规章⑤经济特区,自治地方对法律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在本地区内使用变通后的规定⑥部门之间,部门规章之间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法律法规冲突解决: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新旧冲突适用新的,一般特别冲突适用特别②法律之间新旧规定冲突由全国人大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规新旧冲突,由机关自己裁决,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规章的,提请全
国人大常委裁决④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由国务院裁决⑤由授权指定的法规及法律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裁决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权无效,信赖保护,比例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更改①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②作出受益行政行为后,即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不是因相对人引起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会导致严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因为做出该行为相关依据被修改或废止,为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衡量撤销或改变已作出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相对人既得利益时可以撤销④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造成,要对相对人的损害予以补偿
➢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该兼顾行政行为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

狭义上的比例原则就是最小损害原则①必要性原则:在拟定实施行政行为时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目标是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是必要的才实施②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经行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目标是妥当的。

③最小损害原则: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进行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行政组织法主要是实体法,但也有规定有关程序问题,最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

《国务
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合并,经经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必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决定。

《地方组织法》第64条第③4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双重性质:相对于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他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特征: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主动、经常、不间断的主动行使职能;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及个人,组织打交道。

➢国务院行政体系:国务院各部委(含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的设立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目前国务院除办公厅外,设组成部门27个。

国务院还设有1个直属特设机构、16个个直属机构和四个办事机构,分别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形式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被授权组织条件:及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具有一定相关法律常识和有关技术知识的人员;拥有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还需具备某些特殊的条件
➢被授权组织范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及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行使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及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能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委托概念: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者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行政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他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且有委托机关对外承担责任。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受委托组织是作为及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形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种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公务员的任用主要包括选任、考任、聘任(合同1-5年,约定1-6个月试用期)、调任,公务员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国有企事业组织的负责人,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不包括议会议员和法院法官,国家机关中的勤杂人员。

➢公务员分类: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
职,乡科级正副职;非领导层在厅局级以下设置:正副巡视员,正副调研员,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在行政级别上,“厅县乡”三级正副职及“巡调主任”正副职相对应。

➢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职而及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其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公务员回避:①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中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个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②因地域或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③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机关及其及管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④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公职关系被消灭:①公务员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工作期限满20年且据退休年龄不足5年,其他情形)②公务员辞职(向任免机关提出,30日内作出决定,领导成员辞职的90日内作出决定)③公务员辞退(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位不称职,矿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但因公致残,患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不能辞退)④公务员死亡⑤开除
➢行政法制监督及行政监督的区别:①监督对象不同(“行法”监督行政
主体、公务员、被委托、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行”监督相对人)②监督主体不同(“行法”监督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系统外的个人或组织,“行”监督主体就是行政主体本身)③监督内容不同(行法监督行政主体和公务员行为的遵纪守法,行监督相对人的遵守法律和履行义务)④监督方式不同(行法采取权力机关审查、调查、质询,舆论监督等,后者采取检查、检验、鉴定等)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政行为时代特征: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分类: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针对不特定相对人所做的行政作用,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法规。

➢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①以约束内容为标准(约束特定的人就是具体行为,不特定的就是抽象行为,但某些表面上像是行政规范类文件,但实际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某一部分是具体行政行为,分开分析)②以是否可统计为标准(行政行为的对象在该行为做出时是否可以统计,某些行政规范文件的内容所涉及的对象可以被统计,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抽象)③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把物看成人,针对特定的物就是具体行为,不是特定的某一个“物体”就是抽象行为,交通信号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
规和行政规章,是依法进行的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分类:①根据立法权取得方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国务院和其主管部门“自直省”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职权立法;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进行立法)②根据行政立法功能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行政机关为执行或者实现特定法律法规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可以依职权或者授权,一般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所执行的法律法规等失效后不能独立存在;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填补法律空白或者变通法律法规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分为自主性立法和补充性立法,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独立存在)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主要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实现。

➢事后监督:①裁决②改变或撤销(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常委撤销,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撤销或改变,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撤销、改变或本级人大常委撤销,行政法规被提请改变的,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改变)③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部门规章报国务院,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较大的市的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政府和人大常委备案,根据授权指定的法律规章报授权机关备案;行政法律规章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④司法监督(法律解释监督、基于监督的具体形式:司法解释,条文含义阐明,限缩或扩大解释,释明行政法律和规章的效力)
➢行政性规范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
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和。

俗称:红头文件,表现文: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①行政权能的存在(即主体是否有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资格)②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为必须是通过主体行政权实施的)③法律效果的存在(对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④表示行为的存在(你总待说出来让大家知道吧)
➢具体行政行为:①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前者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②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主动和被动)③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按照行为内容是否对行为有利,前者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后者相反)④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按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
➢行政行为的具体效力:①公定力(尊重义务,对行政行为不能任意否定)②确定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③拘束力(已生效的行为的具体约束限制力)④执行力(要求已生效的行为内容予以实现)
➢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已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申请或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表现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决定。

➢依申请行政行为:被动性,消极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做出,不便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

①依申请行政行为以
嫌贵人的申请为前提②是授益性行政行为③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公共利益的因素④必须依法作出、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种类:①学理上: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②实定法上的类型: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给付:所谓行政给付,亦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下岗,失业,低经济收入或者遭遇天灾人祸情况下,根据个人申请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的行政行为。

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种类:①抚恤金(牺牲病故人员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烈军属、复原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②特定人员离退休金③社会救济、福利金(农村城镇救济金,精减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社会福利金)④自然灾害救济金救济物资
➢行政奖励原则:行为相当原则;精神物质奖励相结合;公平平等合理民主;及时性、时效性、稳定性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经行甄别,给及确定,认可,证明,否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羁束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及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及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①权属纠纷裁决(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产生争议)②侵权纠纷裁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他方的侵害)③损害赔偿纠纷(一方当事人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纠纷)
➢依职权行政行为:主动性,积极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根据法定行政职能可直接作出,无需经过相对人申请。

➢依职权行政行为特征:更严格的法定性,更多强制性,积极主动性,更强效率性,更重视救济
➢行政处罚种类:①人身罚(人身罚的行使权限仅限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行政拘留:1日以上15日之内,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2劳动教养:1至3年,必要可延长1年;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限期出境,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士)②财产罚(1罚款:2000元以上罚款需要听证会;2没收)③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需要听证会;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吊销决定需要听证会;)④申诫罚(1警告,处罚决定书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2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原则:①处罚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处罚主体及其职权、被处罚行为、处罚种类内容程序等均有法定)②公正公开原则③处罚及教育相结合④保障相对人权利⑤职能分离⑥一事不再罚(当事人同一个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处罚,违法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不给予处罚,法院判处罚款或者拘役、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处罚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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