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诉案件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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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诉案件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
作者:皮兴兰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皮兴兰(1982-),女,安徽金寨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自制定已经过了两次修改,每次都涉及案卷的移送制度,本次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修改是历史的倒退,还是螺旋上升,有待于我们用司法实践来加以检验,并最终做出正确的判断。

【关键词】案卷移送;复印件主义;全案移送制度;司法公正
建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两次大规模修改,其中对案卷移送制度的修改引人关注。

1979年刑诉法采用的是全案移送制度,1996年将其修改为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移送,而2012年又将其改回全案移送。

对于这一变化,学界多有讨论,有人认为是一大进步,为具体操作带来种种便利;也有人认为是历史的倒退,又退回到1979年刑诉法初定时造成法官预断的情形。

以下试从案卷移送制度的发展过程来分析这一规定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螺旋上升。

一、我国刑诉法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变迁
(一)1979年刑诉法规定了全案移送制度
1979年刑诉法第108条虽未明确规定全案移送制度,但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将全部证据材料随起诉书移送法院,以便承办法官进行庭前案卷审查。

这种审查是涵盖程序性和实体性问题的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具有明显的法官职权主义特征,所以当时的学者们担心法官因开庭前过多接触控方证据会产生庭前预断,破坏法官的中立性。

当时很多学者建议对此进行改革,将全案移送改为部分卷宗移送。

(二)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将案卷移送改为复印件主义
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第150条确立了“部分卷宗移送主义”,也即我们现在所称的复印件主义。

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初,这一规定获得了学界的一致褒扬,认为是我国案卷移送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复印件主义逐渐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如不利于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有碍司法公正等。

学界对这一修改的褒扬程度大大降低,更有人提出这一规定是历史的倒退。

(三)2012年修改的刑诉法又将复印件移送改为全案移送
为了适应理论及实务界的一致需要,我国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又通过了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再次确立了全案移送主义。

二、对全案移送制度的评价
(一)有利于法官掌握案件全部事实,做出正确判断
1979年刑诉法规定的全案移送制度曾被理论界批评为会造成法官的预断,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当时很多学者建议采用部分卷宗移送主义,试图防止这一弊端的发生。

可经过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后,部分卷宗移送主义的更大弊端却显露出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使法官无法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我国法官在庭审中带有职权主义色彩,在审判的过程中不仅要对事实做出最终认定,还要在判决中对得出该结论的理由予以充分论证,这一责任是对抗式诉讼中的陪审团所无须承担的。

这种情况下法官所承担的论证判决理由以及主导庭审进程等重大责任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不得不依赖于庭前阅卷。

如果说法官在全案移送主义条件下做出的主观预断是一个全面的判断,那么在部分卷宗移送主义的条件下,法官所做出的只能是根据有限的卷宗材料的更有局限性的判断了。

既然两种情况都会形成法官的主观预断,反而是在全案移送的情况下做出的判断更加接近客观事实,也更有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有利于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
我国1996年刑诉法仅确立了部分卷宗移送主义的制度,却未对该法条中主要证据的概念做出客观的规定,何为案件的主要证据仅凭检察院自身的判断。

这样容易造成检察院在移送前审查权力的严重扩张,甚至检查机关只将那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提交法院,而将其他证据作为非主要证据忽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对于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在证据搜集还是庭审过程中,都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

而部分卷宗移送制度更强化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我国2012年新刑诉法关于卷宗全案移送制度的规定更加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

(三)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部分卷宗移送制度下,法官只能获得与案件有关的部分材料,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这就需要法官在庭审的过程中一一加以确认核实,延长了庭审的时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而在全案移送制度下,法官能够得到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可以对案卷材料做出事先审查,在庭审的过程中可仅就疑点提出质询,也能更好的理解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大大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结语
正如很多学者所担忧,全案移送主义的弊端在诉讼制度的这一变化过程中并未完全消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仍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制度并不十分完备的情况下,我们不必盲目追求司法制度的每一个细节都完美无缺,要求引进西方国家所谓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而要选择最适合中国司法发展需要,最能够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

况且这一制度经过三十多年来实践发展的经验,其弊端也大多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如此看来,全案移送制度更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司法公正。

因此可以说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案卷移送制度的修改是一个螺旋的上升而非历史的倒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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