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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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1.07.08
•【字号】京劳培发字[1991]202号
•【施行日期】1991.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暂行办法(京劳培发字(1991)202号1991年7月8日)
市有关局、总公司,各试点单位:
为适应首都经济建设需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市人民政府6月6日市长办公室会议决定精神,现就部分试点企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试点企业包括:北京玻璃总厂等20家企业(名单略)。

二、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现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逐步提高到以下水平:机械行业企业1991年3%,1992年5%,1993年8%,1994年10%;医药、化工、电子、轻纺、建筑企业1991年3%,1992年5%,1993年8%,商业、农业企业1991年3%、1992年4.5%,1993年6%。

1990年企业在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开支的全部教育经费占工资总额的比例高于上述比例的,按1990年实际水平列支。

三、试点企业因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而增加的支出,由企业自行消化,
不调整企业承包上交利润指标和“工效挂钩”基数。

四、职工教育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主要用于试点企业所属技工学校及就业前和在职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等费用支出。

以前由不同渠道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统一纳入核定的列支比例,企业在核定的比例之内按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在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当年指标尚未全部用完留有少量结余的,以后年度可以结转使用,如果当年教育经费不足确需增加,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试点企业于7月底以前提出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同意,报市劳动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行。

五、目标要求。

试点企业到1994年7月底之前,至迟到1995年7月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新建或扩建好技工学校。

1997年至迟1998年技术岗位录用新工人全部由技工学校毕业生补充。

在职技术工人的技能水平,1995年高、中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7%和25%~30%,2000年高、中、初级技术工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5%、50%、35%。

六、试点企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凡不按本“暂行办法”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或未达到目标要求的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

八、各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底将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效果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九、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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