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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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1.17
•【文号】财税[2004]33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