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入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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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入境行为分析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 理法》的规定, 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出入境必须持有合法出 入境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 入境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入境。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入境。
本案违法行为人两次非法入境, 本案违法行为人两次非法入境, 一次非法出境, 一次非法出境,是否能对其进行多次 处罚?是否构成犯罪? 处罚?是否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2002年 1209次会议通过 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6日起 施行。) 施行。) 偷越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偷越国( 境三次以上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 境的; 因偷越国(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 境的; 国(边)境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500元以上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 未持出境、 一 未持出境 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无效出境、 二 持用无效出境 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他人出境、 三 持用他人出境 入境证件的; (四)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 四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 入境证件的。 《云南省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行政案件程序 规定(试行) 规定(试行)》 第八十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的规定:国家级口岸边防检查站对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经审查, 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经审查,有其他 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违法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无其他违 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在对其非法入境、 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 行为处理后,直接遣送出境。 行为处理后,直接遣送出境。
处罚:对其非法入境行为、 非法居留行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 第四十条规定 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 1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处3 元以上、 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 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日以下的拘留, 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 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 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 一日, 500元罚款 总额不超过5000 元罚款, 5000元 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 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严重的, 日以下的拘留; 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 境。
思考题: 、 思考题:1、非法入境后又非法居留的 外国人,该怎么处罚? 、 外国人,该怎么处罚?2、边检站对非 法居留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法居留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对本案地域管辖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南省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云南省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规定:边防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边 防部门管辖。 防部门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边防部门管辖更 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边防部门管辖。 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边防部门管辖。 第十条规定: 第十条规定:边防检查站管辖本辖区发生的违反出入 境管理规定的案件。 境管理规定的案件。边境检查站管辖本辖区发生的违反进 出边境管理区规定的案件。 出边境管理区规定的案件。边防派出所管辖本辖区内边防 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辖区以外发生的上述案件。 检查站、边境检查站辖区以外发生的上述案件。边检站对 此案有管辖权。 此案有管辖权。
对本案地域管辖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非法出入境案例分析
作者: 作者:汪琳杰
基本案情
2008年 2008年7月7日12时10分,范氏会(女,1984 12时10分 范氏会( 29日出生 越南居民身份证号135522697 日出生, 135522697, 年4月29日出生,越南居民身份证号135522697, 越南永福省三阳县桃秀社人, 越南永福省三阳县桃秀社人,现住云南省文山县 开化镇文新街村民委文新街一队) 开化镇文新街村民委文新街一队)欲从天保口岸 出境回国探望病重母亲, 出境回国探望病重母亲,被检查员在执勤现场查 经询问,范氏会于2003 2003年从越南老街省坐船 获。经询问,范氏会于2003年从越南老街省坐船 偷渡到中国河口做生意,曾于2006年回国一次, 2006年回国一次 偷渡到中国河口做生意,曾于2006年回国一次, 后以相同方法于2007年再次偷渡到中国, 2007年再次偷渡到中国 后以相同方法于2007年再次偷渡到中国,经朋友 介绍来到文山县,与当地一男子共同生活, 介绍来到文山县,与当地一男子共同生活,并生 育一小孩。 育一小孩。
非法居留行为分析
违法嫌疑人非法入境后,又构成非法居留, 违法嫌疑人非法入境后,又构成非法居留,非法 居留是指外国人没有取得居留许可而滞留我国境内的 行为。非法居留存在两种情况, 行为。非法居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持有合法的证件 入境后,超过许可的停留期限非法滞留的行为; 入境后,超过许可的停留期限非法滞留的行为;二是 非法入境后又非法居留的行为。 非法入境后又非法居留的行为。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来看,边防检查站对非法居留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来看,边防检查站对非法居留行为是否有管辖权,并 没有明确的规定。 没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