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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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学校规定要求。
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特别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
2、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或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因特殊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允许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
学生填写《扬州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经审查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初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扬州大学
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扬州大学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并签注初审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3、审核
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和教务处的审核结果。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员会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
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二分之一出席会议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5、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届学生开始执行。
在允许学习年限之内的2007届及以前的往届生申请补授学位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