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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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摘要: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中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

本文将以英国和美国为契机探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期对这一制度的历史发展有一个大概的了解。

关键词: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历史沿革
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的国家,其法律制度基本是在本土习惯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只是在很少的一些方面受到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欧洲大陆法律传统的影响,而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经过本土化的改造而形成与发展起来的。

英国法和美国法所构成的英美法系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了解英美法系各种制度的发展历史对于研究其他各国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我们可以了解到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悠久的历史进程中,刑事诉讼制度得到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最终形成了如今英美法系国家相对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封建社会前期的刑事诉讼制度
自5世纪中叶起,在日耳曼人大迁徙的过程中,日耳曼人的支系盎格鲁人,撒克逊人和裘特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十几个小的独立国家。

7世纪初,诸小王国合并为7个王国,其中有六个为盎格鲁—撒克逊人所建。

827年,盎格鲁—撒克逊诸王国由西撒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成为一个国家,即英吉利王国,这就是英国史上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是日耳曼法的组成部分,在本质上与法兰克等王国的法律制度没有什么重大区别,也确立了神明裁判的制度和公开审判的原则,同时,属于日耳曼法的《萨克森法典》的“法院从黎明到日落进行审判,日落后法院不能再行使权力”的规定也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同时,这一时期的英国法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最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法典》确立了一系列的诉讼制度。

在这一时期,帕皮尼安,保罗和乌尔比安主持的法庭发现并确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如:“已决事件被视为真理”的既判力原则,“举证责任在于确认之人而不再否认之人”的举证原则,“兼听”的调查原则,“任何人都没有使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的义务”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的法官中立原则,“任何人不应受两次磨难”的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一切行为都被推定是正确的和严肃的做出的”的理智推定原则等。

这些制度,原则和规则对英国刑事诉讼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但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法的主要渊源仍是习惯法,民事过错与刑事犯罪没有明确的区分,法律实行的是“属人主义”原则,带有分散性,充满形式主义色彩,宣誓和神明裁判是证据的主要形式,血亲复仇仍然存在,但是已经逐渐被赎罪金代替。

二,封建时期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刑事诉讼立法
1066年,诺曼人在威廉公爵的率领下侵入不列颠群岛,在英国建立起王权统治。

国王向各地派出巡回法官并以巡回法官的判决为判例,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通过这些判例使各地存在的习惯法逐渐统一,形成适用于全国的普通法,其后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成文法,但大多是习惯法或判例汇集而成的。

12至13世纪英国统治内部权力斗争加剧,诸侯为摆脱王权的控制而开始了反对过往的战争,迫使国王约翰在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旨在限制国王权力的《自由大宪章》,其第38项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由此确立了“正当程序”的原则。

(二)刑事诉讼模式
早期的英国实行的是弹劾式的诉讼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
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

这种诉讼制度是人类摒弃原始同态复仇制度后采取的第一种诉讼形态,它的主要特征是:1,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

诉讼的发动,必须首先由被害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人坐原告向法院提起控诉,法院只有当原告起诉后才受理进行审判,即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就没有诉讼。

2,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形式上有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案件审理程序通常是由原告提出控诉的理由和证据,然后由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控诉进行答辩和反驳,最后再由法官作出判断,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可以平等地进行对抗,发表自己的意见。

3,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弹劾式诉讼中,诉讼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推进,证据的提出基本上是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原被告双方不仅主导着诉讼的进程,还有权自行选择法官:而作为负责裁断的第三方只是对双方发生的争议予以仲裁,不负有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的责任。

4,司法与行政合一,诉讼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法官一般未专业化,尤其是在封建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合一的,国家及其统辖的行政机关也是行使司法权的机关,行政职权与司法职权没有明确的区分,担任行政官员的人并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由他们做出的判决很可能会出现许多问题。

弹劾式诉讼制度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它将追诉犯罪的权利完全赋予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个人行使,使得国家在惩罚犯罪方面处于消极的被动地位,不利于国家社会调控功能的发挥,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可能导致很多犯罪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放纵犯罪,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裁判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过于消极的态度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做出正确的裁判,不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多的局限性,但是它所具有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种制度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权与审判权于一身而独断专行,影响审判的公正,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的平等使得他们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对等的对抗和辩论,从而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有利于公正的处理案件,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采用弹劾式诉讼制度时主要适用的是神示证据制度。

通过一定的仪式获得神的启示,作为确定犯罪与否的根据。

这些仪式通常有:诅誓,即向神发誓自己并没有犯被控告的罪;水审,即用水来检验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或其是否有罪,又分为冷水审和热水审两种,冷水审是把被控告方投入河水之中,以其是否被河水制服来判断其是否有罪,热水审则是命被控告方从沸水中取出物体,以其被烫伤后复原的情况来判断其是否有罪;火审,即用火或者烧热的铁器。

检验被控告方是否有罪;决斗,即由当事人双方使用武器对打以决定胜负,胜者无罪;卜筮,即就当事人双方正义的事实向神灵祷告,然后占卜,由法官根据卦象式签牌的内容判断胜负;十字形证明,即让当事人面对面站立,伸直手臂,使身体呈十字形,保持这一姿势最久的人就是胜诉方。

神示证据制度显然是违背自然规律的,采用这种方法根本不能真正地获得案件的事实情况,所得到的结果完全是一种偶然性,这种方法就导致很多有罪的人逍遥法外而很多无罪的人枉受牢狱之灾,因而这种方法受到了很激烈的反对,至亨利二世时终于予以废除。

三,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刑事诉讼立法
1640年到168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结束以后,英国确立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1689年及1701年,英国国会在其先后通过的《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这两个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法院独立”原则和“法官终身任职”制度。

随后,英国法学家宾萨姆提出了主法和助法的理论,把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实质的法称为主法,把规定保护权利义务的手段或方法的法称为助法。

英国是一个判例法国家,并没有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所谓刑事诉讼法,只是习惯,判例和法规的总称。

早期的英国关于刑事的法规比较零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加强了刑事诉讼法律的成文化,制定了一系列用来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单行法律,主要有:1948年《刑事审判法》,1952年《治安法院法》,1965年《刑事证据法》,1965年《刑事诉讼程序(证人出庭)法》,1967年《刑事审判法》,1968年《刑事上诉法》,1974年《陪审团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1997年《治安法官法》。

其中1985年通过的《犯罪起诉法》对英国的起诉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警察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移交给新设立的刑事检察机关,由后者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

1994年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对沉默权规则作了较大的改革。

2002年,英国政府公布题为《所有人的正义》的白皮书,强调增进对被害人的权利的保护,主张刑事司法制度保护的核心地位。

2003年,英国通过的《刑事司法法》规定了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条款,如对限制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者问题加以肯定,设定禁止双重危险的例外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2004年上议院审议的《宪法改革法草案》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的部长们负有尊重司法独立的义务。

美国则在1789年制定的《司法条例》中,原则地规定了诉讼程序问题。

1881年,纽约州制定了刑事诉讼法典,随后,其他一些州也相继制定了刑事诉讼法。

同时美国还为联邦系统的法院制定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联邦上诉审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等诉讼法规。

美国最高法院还通过判例确立了一些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则,如关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制约侦查行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宪审查原则等。

(二)刑事诉讼模式
这一时期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主义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使他们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对抗争辩,而审判机关在形式上只起着居中公断的作用。

这种诉讼制度的特征是:1,侦查活动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侦查中强调对嫌疑人的保护,赋予其对抗侦查机关的权利。

这种诉讼形式将对抗制延伸到侦查阶段,不仅强调警察机关要依法逮捕,搜查和讯问,嫌疑人有沉默权,而且允许辩护律师从嫌疑人被传讯或者逮捕时就参与诉讼,形成对犯罪的侦查和辩护调查同时开展互相监督的格局,对人或者对物的强制性措施的采用,必须事前取得法官批准的司法令状。

2,在起诉方式上,实行起诉便宜主义。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起诉视为当事人行为,允许起诉机关具有较大的起诉酌定权,而且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

3,诉讼当事人的抗辩主要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在庭审活动中,实行当事人举证,法官听证和裁断的庭审方式,并且主要由当事人双方推动诉讼的发展,案件事实的发现主要依靠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法官的角色只是冲突双方之间的公断人。

4,对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限制较多。

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大体上采用两审终审或者是三审终审制,且受“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制约,控诉一方的上诉权受到极大的限制。

5,采用起诉认否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做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是很明显的,首先,通过当事人双方的作用与反作用可以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以实现诉讼的公正;其次,当事人主义诉讼也充分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了保障人权;再次,法官在诉讼中只是充当裁断人的角色,并不实际参与案件,可以保障程序的公正,最终也有利于案件的正确裁断,充分发挥国家的社会调控功能,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的英美法院的体系比较复杂,上诉的程序相对不太明确,法律关于未生效判决裁定的上诉限制较多,使得控诉方的上诉权受到严重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某些犯罪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
合法权益,也为社会增加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三)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由大量的证据规则构成,这些证据规则主要有: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诱导性询问规则是指询问者不得为获得某一回答而在所提问题中有暗示被询问者如何回答的内容,或将需要被询问人作证的有争议的事实假定为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提问而进行提问;意见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上规范证人证言的规则,其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先决条件,虽然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可采性,但是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一定不具有可采性,法官在某些情况下还有权排除某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文书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所谓传闻证据规则即是指证人并非自己亲自感知而是转述他人所描述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或者在法庭外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自白和沉默权规则是指被告人拥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以暴力或者公开的威胁所取得的任何供认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64年英国王座法庭的全体法官会议制定的规则规定一旦警察有了足够的证据怀疑一个人实施了犯罪,他应该立刻对这个人进行警告,告知其享有沉默权,然后才能对他进行询问,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也在对米兰达案件的裁决中规定警察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必须告知其拥有沉默权,违反这一规则所取得的自白将被排除。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整套证据规则是在解决具体案件的过程中确立起来的,其宗旨是保障发现案件的真实,防止冤枉无辜,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具有严格性,有利于确保刑事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具有极大的法制价值。

其中的一些证据规则还体现了当实质真实与正当程序存在矛盾冲突时将正当程序置于实质真实之上的价值取向,反映出英美国家对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视。

但是,有一些规则如米兰达规则可能会导致帮助犯罪从而妨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的后果。

四,21世纪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刑事司法理念的变化
英国于2002年7月公布了“意在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通过该白皮书可以看出英国刑事司法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诉讼目的观从传统的轻实体真实,轻控制犯罪转变为倾向于查明案件的实体真实,有效控制犯罪;2,人权保障观从传统的偏重于被告人人权保障转变为倾向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3,司法价值观从传统的强调程序公正转变为倾向于公正与效率并重。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变化
白皮书还为英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了广泛而详细的计划,主要有:1,加强犯罪控制,保障社会安全,注重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表明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尽快给罪犯定罪,同时强调刑事司法制度将集中打击犯罪,以减少犯罪,建设强大和安全的社会;2,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重新调整刑事司法制度以有利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提出了多项具体的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方法;3,改革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在严重犯罪案件中如果出现强有力的新证据则不适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可以因为同一罪名再次被起诉;4,修改证据规则,以确保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与判决相关的材料,并计划制定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证据法典》;5,限制陪审团审判的范围,扩大治安法官的量刑权限,以实现更公平,高效的审判。

除此以外,白皮书还对促进有效进行侦查起诉的措施,保释制度的改革,刑罚体制的革新等诸多问题提出了详尽的改革意见。

白皮书的提出体现了英国刑事司法政策和理念的嬗变,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不断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合理成分的典型反映,如果白皮书拟定的司法改革计划能够成为现实,英国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将具有相当程度的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作为当前世界上的两大法律体系之一,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发展与完善,形成了很多独具特色的刑事诉讼规则与原则,这其中的很多原则和规则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进程,对于了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某些规则与原则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书籍:
《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徐静村主编法律出版社
《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陈光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外国法制史》曾尔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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